你說的“先補休後義務加班”的情形相關的法律檔案條款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其中第(二)條中明確了加班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的條件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意思就是說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按照1.5倍支付加班報酬,而休息日支付2倍工資是有條件的。
那麼到底是先安排工作後安排補休,還是先補休後工作其實意思是一樣的,公司有一定的主動權,並無不妥。當然這樣的調休行為應該是偶發行為,如果頻繁的工作日補休,休息日讓大家工作,也會降低員工的滿意度乃至穩定率,是不可取的。例如,公司接到電力部門通知需要停電一天,那麼公司安排全體員工當天休息,週六再工作一天也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支付員工工資是每月定額髮放的,不會因為某個月工作天數少就少發工資,從這個角度講平時補休,週末工作的調休方式也是沒有問題的。
你說的“先補休後義務加班”的情形相關的法律檔案條款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其中第(二)條中明確了加班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的條件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意思就是說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按照1.5倍支付加班報酬,而休息日支付2倍工資是有條件的。
那麼到底是先安排工作後安排補休,還是先補休後工作其實意思是一樣的,公司有一定的主動權,並無不妥。當然這樣的調休行為應該是偶發行為,如果頻繁的工作日補休,休息日讓大家工作,也會降低員工的滿意度乃至穩定率,是不可取的。例如,公司接到電力部門通知需要停電一天,那麼公司安排全體員工當天休息,週六再工作一天也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支付員工工資是每月定額髮放的,不會因為某個月工作天數少就少發工資,從這個角度講平時補休,週末工作的調休方式也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