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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16393697425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型別的型別,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不動產登記包括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法律、法規以及不動產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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