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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80699850085

    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具體的偵查方式,偵查一般由公安機關負責,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有具體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訊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第二百零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一十一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影。

    第二百一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透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提取、採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採集。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一十三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儲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後,人民檢察院要求複驗、複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複查,並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第二百一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對偵查實驗的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偵查實驗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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