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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83689985117

    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被傳銷組織詐騙財物,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對於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透過偵查獲取有關證據,受害人可提供有關線索,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破案。

    破案後,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及時返還。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二、《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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