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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80後小公

    兩者沒有區別。

    經過省考錄用的參公人員,如果不是進入群團組織,實際上使用的還是事業編制,只不過不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而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相應的工資福利和職務晉升待遇,與公務員無異。參公人員錄用後,按規定必須報組織人事部門和編辦進行參公登記。登記後,除少數地方還有些許限制外,全國多數地區都已實現參公事業人員和行政編制人員相互調動提拔,彼此之間已經沒有交流使用障礙。

    本輪機構改革,部分事業單位因職能調整、劃分,被收歸或併入其它參公事業單位或行政機關,部分事業編制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劃轉,在編制總額範圍內,需進行參公登記,置換為參公事業編制人員,以滿足“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公務員或參公人員”法律要求。此類事業人員只要進行過參公登記,被組織和編制部門認可,和其它的參公事業人員一樣,都享受公務員待遇,在身份上沒有本質區別。

    參公事業人員主要存在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本輪黨政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被納入清理範疇,全部歸併入行政機關,或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類事業單位,今後不再增設或單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也不再允許出現委、辦、局字樣。隨著其人員的劃轉分流,行政參公人員將不復存在,參公事業編制將只保留於執法類事業機構。目前,關於執法類事業機構改革,中央尚未出臺政策,未來是否會取消執法類參公編制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參公性質的事業人員減少是大勢所趨。未來,隨著行政工勤編制的消失,行政機關或將只保留一類編制,即行政編制。

  • 2 # 一心唯公

    省考參公人員,是事業單位中,使用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機構改革直接登記為參公人員的,是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因其職能主要或者完全是行政職能,經省級公務員管理局稽核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在崗在編(事業編制)人員同樣參公管理。

    從單位屬性和編制來看,省考參公人員所考的單位是事業單位,使用的是事業編制;而因機構改革登記為參公管理的單位,其屬性也是事業單位,使用的也是事業編制。都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承擔的也都主要或者完全是行政職能。因此,這兩類人員,單位屬性都是事業單位,編制是事業編制,都是承擔行政職能,都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因此,兩者是相同的。

    如果說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進入方式不同,省考是透過考試進入,符合“凡進必考”的原則性規定;因機構改革登記參公的人員,培訓、考試只是形式。二是管理略有不同,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因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因而也不再參公管理,已經登記為參公的,“省考”等六類人員保留身份,可以在黨政群機關的公務員崗位自由轉任,而一般參公人員則沒有這種優待政策,包括2007年以後因省公務員管理局陸續批准整體參公的人員。

    第二點不同,對目前正面臨改革的參公人員,影響是最大的。這個優待政策目前只在完成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的遼寧省執行,並有明確的政策規定檔案,其他省份尚未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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