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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嘚吧嘚吧法

    假設甲給乙開了個藥方,乙按照甲開的藥方結果吃死了(前提是乙的死亡甲開的藥方必須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係)

    1、甲具有醫師執業資格

    甲是個醫生,乙按照甲開的藥方吃藥致死。這證明甲身為醫生沒有盡到醫生的合理職責,存在過失,甲可能回承擔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刑期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甲沒有醫師執業資格,但卻經常以醫生自居給人治病

    沒有醫師資格卻經常行醫,這本身就是嚴重違反國家關於醫療職業資格管理規範的行為。如果擅自開藥,病人按藥方所開藥物,吃藥致死。甲會涉嫌非法行醫罪,而且病人死亡是本罪的結果加重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甲是個醫科大學的學生,偶然一次給乙開了藥方

    此時如果乙按照甲開的藥方吃藥致死,那麼甲可能涉嫌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故意殺人罪),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此時乙自己也有過錯,他明知道甲沒有醫師資格,只是個普通大學生還要求醫,可能會構成本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最終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假如說乙欺騙甲說自己有病,實際上自己沒病,乙是想自殺,結果甲給乙開了藥方,乙吃藥後死亡。此時甲是被乙欺騙開的藥,所以不存在甲幫助乙自殺的故意,乙為自殺身亡,甲無罪。

    以上基本可以囊括題主所舉例子的所有情形。

  • 2 # 小宇宙看天下

    這裡的話可以分成四種不同情況予以理解:

    1、藥方不是你告訴死者的,而是死者從其他人獲悉你以前開過的藥方,那你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藥方是由你親自告訴死者的,而你也並沒有取得醫生職業資格(也就是所謂的赤腳醫生),那你觸犯了刑法的非法行醫罪,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如果你是醫生,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給自己的病人開藥方,因自身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死亡,造成醫療事故,觸犯醫療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如果你是醫生,給病人開藥方因技術問題導致病者死亡,不構成醫療事故罪,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 3 # 柳葉門

    處方用藥並非不具約束力,醫生是接照級別行使自己處方權。在用藥方面還是限制謹慎。相對而言,處方也具有法律效應。

    應該理解醫生不見病人不開藥,沒見症狀不斷診,農村有些老人帶症諮詢,順便捎帶藥劑,都是不規範之舉。一粒丸,一劑藥。藥師要交侍清楚劑量,怎麼服法,注意安全那些事項。

    如果你在藥店或個人診所,購買的藥劑。造成的不明|傷害,故然要問清楚討個明白。

  • 4 # 被遺忘的民間中醫

    藥方是專人專方只能是病癒以後就不能再用。如果把某個藥當治百病良方是錯誤的。如果自己開的藥方他人病癒後其它人照此方吃藥咱也無從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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