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表演musicperformance音樂的再創作活動。透過樂器的演奏,人聲的歌唱,以及包括指揮在內的多種藝術手段,將樂曲用具體可感的音響表現出來,傳達給聽眾,以發揮其社會功能。它是音樂創作與音樂欣賞的中介,是音樂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指揮家、演奏家、歌唱家等透過自己的藝術實踐,對樂曲做出不同的解釋和表現,從而給聽眾以不同的影響和感受。因此音樂表演也是音樂的一種再創作活動。概述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音樂表演與音樂藝術的發展關係密切。各種體裁樣式的出現與逐步多樣化,雖有其複雜的社會原因,但與音樂表演手段以及所採用的表演方式具有緊密聯絡。今日常見的,對音樂體裁的基本分類法,如聲樂、器樂、戲劇音樂等就是以表演手段的不同為其依據的。某些體裁的命名也與表演形式有關,如室內樂、大合唱、曲藝音樂等。音樂表演與創作的關係更為密切。最早,表演與作曲是合而為一的。即興創作與即興表演就是民間音樂的特點,也是專業音樂家的創作手段。這些傳統,在東方某些民族中仍然保持下來。在西方,記譜法出現以後,很長一段時期也仍保持這種狀態。文藝復興以後,專業作曲家與專業表演家才逐步出現分工。到19世紀為止,許多作曲家仍是優秀的表演家(包括獨奏家及指揮家)。20世紀以來,這種情況雖已減少,但在創作及表演兩個領域都有顯著成績的音樂家們仍不鮮見。音樂表演與創作是相互促進的。在創作過程中,作曲家透過演奏來調整、肯定自己的樂思。作曲家對音樂表現能力的追求推動了表演藝術的進步;演奏技巧的發展也豐富了創作的表現手段。透過表演,從聽眾的反應中更可以檢驗作品的社會效果。對於聽眾來說,表演不但是欣賞、理解音樂內容與形式的必要手段,也可以從不同表演的比較中欣賞、鑑別、認識由於表演者對樂曲的不同解釋而被強調的音樂的某些側面;同時不同的演奏風格、表演流派,以及表現技巧的提高,促進了聽眾對音樂的欣賞和理解。再創作音樂表演是一種具有創造性質的藝術活動。這是由音樂藝術本身特點所決定的。為了保留作為音響的音樂,在以往無非採用兩種方法:一種是透過表演家的口傳身授將音樂流傳下去;一種是透過記譜將音樂變為某種樂譜儲存下來,供後人演奏。然而,記憶是不可能始終不變的。迄今為止的任何記譜法也不可能將音樂的各種複雜要素都毫無遺漏地全部記錄下來。這就使得樂曲的每一次演奏都會帶有某種變異。因此,表演藝術家對樂曲的解釋就成為關鍵性的一環。演奏家的這種帶有主觀能動性的解釋,就是一種再創作活動。在以往,再創作活動是透過多次反覆演奏而逐步深化的(也有演奏家因多次同樣演出而陷入僵化的情況)。20世紀以來,隨著錄音、廣播、電影、電視等公共宣傳手段的發展,在錄音錄影演奏中,只需要一次表演就可滿足大量聽眾的要求。因此,對錶演要求盡善盡美,儘可能的完整。在另一方面,卻又減少了反覆演奏帶來的優點,即演奏家現場隨機即興再創作的特色。對於樂曲的解釋及再創作,根據時代、民族的不同,大致有自由與嚴格兩種情況。一般來說,西方巴羅克時代以前的音樂以及許多非西方的音樂、允許再創作(或即興創作)的尺度較寬,其原因或是由於傳統的習慣,或是由於記譜法的不夠周密。這樣,在表演時往往根據記憶或樂譜所提供的音樂基本骨架,進行某種自由而即興性的補充和發揮。古典時期以後的樂曲,則嚴格地照譜演奏,即興創作只限於作曲家所指定的部分,如協奏曲的華彩樂
音樂表演musicperformance音樂的再創作活動。透過樂器的演奏,人聲的歌唱,以及包括指揮在內的多種藝術手段,將樂曲用具體可感的音響表現出來,傳達給聽眾,以發揮其社會功能。它是音樂創作與音樂欣賞的中介,是音樂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指揮家、演奏家、歌唱家等透過自己的藝術實踐,對樂曲做出不同的解釋和表現,從而給聽眾以不同的影響和感受。因此音樂表演也是音樂的一種再創作活動。概述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音樂表演與音樂藝術的發展關係密切。各種體裁樣式的出現與逐步多樣化,雖有其複雜的社會原因,但與音樂表演手段以及所採用的表演方式具有緊密聯絡。今日常見的,對音樂體裁的基本分類法,如聲樂、器樂、戲劇音樂等就是以表演手段的不同為其依據的。某些體裁的命名也與表演形式有關,如室內樂、大合唱、曲藝音樂等。音樂表演與創作的關係更為密切。最早,表演與作曲是合而為一的。即興創作與即興表演就是民間音樂的特點,也是專業音樂家的創作手段。這些傳統,在東方某些民族中仍然保持下來。在西方,記譜法出現以後,很長一段時期也仍保持這種狀態。文藝復興以後,專業作曲家與專業表演家才逐步出現分工。到19世紀為止,許多作曲家仍是優秀的表演家(包括獨奏家及指揮家)。20世紀以來,這種情況雖已減少,但在創作及表演兩個領域都有顯著成績的音樂家們仍不鮮見。音樂表演與創作是相互促進的。在創作過程中,作曲家透過演奏來調整、肯定自己的樂思。作曲家對音樂表現能力的追求推動了表演藝術的進步;演奏技巧的發展也豐富了創作的表現手段。透過表演,從聽眾的反應中更可以檢驗作品的社會效果。對於聽眾來說,表演不但是欣賞、理解音樂內容與形式的必要手段,也可以從不同表演的比較中欣賞、鑑別、認識由於表演者對樂曲的不同解釋而被強調的音樂的某些側面;同時不同的演奏風格、表演流派,以及表現技巧的提高,促進了聽眾對音樂的欣賞和理解。再創作音樂表演是一種具有創造性質的藝術活動。這是由音樂藝術本身特點所決定的。為了保留作為音響的音樂,在以往無非採用兩種方法:一種是透過表演家的口傳身授將音樂流傳下去;一種是透過記譜將音樂變為某種樂譜儲存下來,供後人演奏。然而,記憶是不可能始終不變的。迄今為止的任何記譜法也不可能將音樂的各種複雜要素都毫無遺漏地全部記錄下來。這就使得樂曲的每一次演奏都會帶有某種變異。因此,表演藝術家對樂曲的解釋就成為關鍵性的一環。演奏家的這種帶有主觀能動性的解釋,就是一種再創作活動。在以往,再創作活動是透過多次反覆演奏而逐步深化的(也有演奏家因多次同樣演出而陷入僵化的情況)。20世紀以來,隨著錄音、廣播、電影、電視等公共宣傳手段的發展,在錄音錄影演奏中,只需要一次表演就可滿足大量聽眾的要求。因此,對錶演要求盡善盡美,儘可能的完整。在另一方面,卻又減少了反覆演奏帶來的優點,即演奏家現場隨機即興再創作的特色。對於樂曲的解釋及再創作,根據時代、民族的不同,大致有自由與嚴格兩種情況。一般來說,西方巴羅克時代以前的音樂以及許多非西方的音樂、允許再創作(或即興創作)的尺度較寬,其原因或是由於傳統的習慣,或是由於記譜法的不夠周密。這樣,在表演時往往根據記憶或樂譜所提供的音樂基本骨架,進行某種自由而即興性的補充和發揮。古典時期以後的樂曲,則嚴格地照譜演奏,即興創作只限於作曲家所指定的部分,如協奏曲的華彩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