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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鄭慌光597653

    “所”字結構的常見用法有四種:

    (一) 位於動詞或動詞性片語之前,組成所字結構,使整個結構具有名詞性。例如: 子布、元表諸人,各顧妻子,挾持私慮,深失所.望。(赤壁之戰)(232) 大臣憂懼,不知所.

    出。(報任安書)(395) 有道之士,貴以近知遠,以古知今,以所見知所不見。(察今)(647) “所”字在這裡都是指代動作行為的物件,“所望”就是“期望的情況”,“所出”就是“提出的辦法,“所見”就是“看見的東西”。

    (二)“所”、“者”同時出現,構成“所„者”格式,它的作用和單用“所”字的結構相同,仍是指代行為的物件。例如:

    即舉所坐者...

    送之。(身無長物)(16) 所欲忠者....,國與主耳。(張中丞傳·後敘)(238) 然則所重者...在乎色樂珠玉,而所輕者...

    在乎人民也。(諫逐客書)(383) “所坐者”就是坐的東西,指的是“竹蓆”。“所欲者”就是要忠於的物件,即“國與主”。“所重者”等於“所重”、“所輕”,指的是“色樂珠玉”和“人民”。

    (三)“所”字結構的前面還可以用行為的主動者作定語來修飾它。有定語後不加“之”的。例如:

    皆崩崖所隕....

    。(巫山·巫峽)(29) 騫身所至者....

    。(張騫傳)(190) 城之陷,自遠所分...始,以此詬遠。(張中丞傳·後敘)(239) 吾所欲者....

    土地也。(五蠹)(644) 有定語後加“之”的。例如:

    必為秦國之所生.....

    然後可。(諫逐客書)(382) 手之所觸....,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庖丁解牛)(601)

    (四)“所”字結構的後面有時出現具體的行為物件,這時,“所”字結構作定語,修飾後面的名詞。例如:

    舉所佩玉塊....以示之者三。(鴻門宴)(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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