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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27362208955

    信用證發明出來的時候是用於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信用證上記載條款作為付款條件,貿易中的賣方向議付行提交了信用證記載的相關單據後收取款項。在操作實務中將貿易雙方關於貨款的交割從企業信用變成了銀行信用,即只要賣方提供了信用證中約定的交易單據與憑證就表示銀行一定會付款給賣方。

    對於國內信用證而言,其實可以將它理解成一個帶附加條件的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承兌匯票銀行信用的基礎上加上了對賣方的附件條件,對銀行而言,貿易真實性等方面的問題從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對於買賣雙方在何種情況下使用的問題,正常來說,因為國內信用證上既附帶了銀行的付款信用,又有交易真實性及相關單據的限制條件,對於買賣雙方在還沒有建立起一定信任基礎時使用是比較好的,也是比較有保障的,而在買賣雙方合作穩定資信佳的時候使用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在信用證條款強制性保障的情況下,使用信用證結算可以避免很多人為操作問題,比如收付款時間,即使合作情況良好,可能也會遇到各種無法預計的情況導致結算時間的不穩定,如果使用信用證的話金融機構會確定的按照信用證條款操作,避免了其他意外情況的出現。另外,使用國內信用證也有助於賣方根據實際情況靈活使用,因為是權利票據的一種,賣方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將已經獲得承兌的信用證辦理福費廷(信用證貼現)業務,提前收回現金,這點就很像銀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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