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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什麼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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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碧波紅蓮

    父母去逝,房產存款都應該自巳的兒女受用,父母省吃儉用都為兒女存著,帕兒女有困難嗎?在世不能幫,因為兒女自己能工作有錢頂得過去,怕亂花錢,所以存點錢給兒女有困難用是為兒女著想。不是給七大姑八大姨留來大家分的。希望制定政策的同志多為死者家屬考慮,遺產是自己兒女的

  • 2 # 我燕玉

    我是女人,是離婚女人,其實很多女人除了生孩子,帶孩子,輔導孩子讀書,賺錢也一樣比男人多,我離婚後也是一個人帶兩個孩子,原來的房子我花錢很多,前夫才出一萬,所以房子歸我,車他花錢買,車就歸他,我們很簡單,誰賺錢買就歸誰,孩子共同撫養,AA制

  • 3 # 手機使用者20300584706

    願天下所有的母親告訴自己的女兒從小要養成獨立,自強,長大後能養活自己的習慣!婚姻不是你一生安全的港灣!結不結婚無所謂,遇到自己喜歡的就在一起不喜歡了就分開沒有財產上的糾纏感情上的傷害。我是一位已婚的女人 ,家裡的所有家務不管我再忙碌或者身體再怎麼不舒服都得自己一個人承擔,女人一旦生完孩子體型體質都不及以前也衰老了很多…,這些對於男人而言都不叫付出叫理所應當!今天的婚姻法把兩邊的財產規定的非常清楚明瞭,我不能說法律的對錯,只求天下的女人們強大起來獨立起來!

  • 4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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