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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違背誠信原則一般不能得到裁判的支援,除非自願,否則拿回互換的土地成本高昂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可以肯定認為,互換土地的使用權,不屬於設立、轉讓和消滅登記,問題是“互換”是否需要變更登記,則是認定土地的使用權效力的關鍵問題。

    中國民法理論認為,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特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而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合同內容並無變化。由此可見,互換土地可能並不是民法典所指的動產變更需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

    民法理論認為,物權大於債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物權大於債權,並不是直接的當事人之間,在直接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物權大於債權的問題。例如,不動產買賣合同中,當事人不能以不動產沒有辦理登記過戶手續而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就本設問而言,上一輩子已經互換了土地,老一輩子沒有反悔,而繼承人想要反悔,以物權大於債權對抗,但就繼承而言,原權利仍為長輩,後輩反悔明顯違反誠信原則,法院一般不會支援。口頭協議可能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但該強制性規定是管理性規定,長輩之間透過互換的事實行為已經補充了“口頭”程式的不足,應當依法認定有效。

    裁判人員即便不能上述法理,認為物權大於債權,並裁決能夠拿回,違背誠信原則的反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可能需要反悔人承擔,拿回互換的土地成本高昂。一方面,反悔人需要恢復他人土地的原狀;另一方面,還需要賠償他人在己方土地的投入。作者由此建議,不要輕易推翻上輩已經既成事實的法律結果,“口頭互換”似乎是重大理由,事實上代價高昂。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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