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具體內容如下: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後付款),則匯票無效。
(3)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託支付匯票金額的人。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籤章,匯票即為無效。
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匯票後一段時間才支付。
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於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後3個月付款或承兌後6個月付款等。這裡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2)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後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具體內容如下: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後付款),則匯票無效。
(3)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託支付匯票金額的人。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籤章,匯票即為無效。
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匯票後一段時間才支付。
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於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後3個月付款或承兌後6個月付款等。這裡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2)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後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