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紅線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2、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3、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
4、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洩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5、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範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6、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7、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定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8、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主要是起規劃作用的。主要是由於業主取得基地的使用權後,一段時期內沒有進行專案建設,在此期間城市規劃部門由於道路拓寬或道路移位重新劃定了道路紅線,使得用地紅線內一部分用地成為道路用地。但道路紅線內,仍是不允許佔用的。
9、用地比例方面不用管地塊外部因素,只看該地塊是什麼用地性質就行,工業用地,居住用地,商業用地等不同性質下,地塊內交通用地比例不一樣的。
10、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牆、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11、除基地內連線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1、建築紅線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2、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3、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
4、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洩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5、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範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6、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7、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定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8、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主要是起規劃作用的。主要是由於業主取得基地的使用權後,一段時期內沒有進行專案建設,在此期間城市規劃部門由於道路拓寬或道路移位重新劃定了道路紅線,使得用地紅線內一部分用地成為道路用地。但道路紅線內,仍是不允許佔用的。
9、用地比例方面不用管地塊外部因素,只看該地塊是什麼用地性質就行,工業用地,居住用地,商業用地等不同性質下,地塊內交通用地比例不一樣的。
10、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牆、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11、除基地內連線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