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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rdehz3667

      各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要把各人出資的財產全部轉化為合夥企業財產。即所有權發生轉移。合夥企業成立後,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只屬於合夥企業,而不分屬於各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夥人.作為合夥企業存續的物質基礎,合夥企業的財產是合夥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擔保之一。因為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首先是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當不足時,要用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與獨資企業和公司有著或多或少的不同,而正是這種不同,使得合夥企業相對於獨資企業、公司,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在籌集資金上,合夥企業比獨資企業有著更大的優越性,而相對於公司,雖然這一優勢轉變為劣勢,而它又具有了出資方式靈活、沒有最低資本金限制,以及避免了評估機構評估非現金出資所帶來的交易成本的優勢;  在債務的承擔上,合夥企業一般比獨資企業對企業債權人更具有信用,因為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合夥人來講風險性更高的責任,這也是他們相對於獨資企業業主來說,獲得更好的資金來源的同時必須付出的代價,而相對於公司來說,有限責任顯然對於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更具誘惑力,不過,公司設立上的繁複性,可能會讓人望而卻步;  在投資的轉讓上,獨資企業面臨著因為“轉讓”而易主、變更企業形態甚至解體的危險,而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份轉讓也現實的遇到困難,合夥在退夥上的自由以及退夥並不必然帶來企業的解體,就再一次顯現出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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