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淨值的一部分。因此,投資者實際上拿到的也是自己賬面上的資產,這也就是分紅當天(除權日)基金單位淨值下跌的原因。使得投資者能夠以更低的價格買到更好的基金,享受績優基金未來潛在的收益。 基金分紅是將已實現收益一次性分配掉,把淨值降到1元附近。基金大比例分紅需要把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從而轉換成可實現收益,進而派發給基金持有人。因為基金分紅要有已實現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必須丟擲手中獲利的股票或債券,從而增加交易成本。 事實上,開放式基金分紅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也確實有限:開放式基金持有人投資於基金的收益最終來源於基金淨值的提高,而基金分紅只是持有人的一部分資產或者以新增基金份額的形式或者現金的形式體現在賬戶中,在分紅時刻對投資者的資產總值不構成任何影響。而在基金分紅後,持有人的總資產變動與基金淨值變動之間的關係會由於持有人選擇分紅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持有人,其總資產變動與基金淨值之間的關係與分紅前兩者之間的關係完全相同,對於選擇現金分紅的持有人,由於賬戶中現金的存在,其總資產與基金淨值之間的關係會比分紅前的兩者之間的關係更加平緩。 不過,對於具有定期業績考核壓力的機構投資者而言,通常會將投資賬戶中的浮動盈虧和實現盈虧分別考察,而實現盈虧在考核中佔據的權重相對較高,此時基金分紅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基金後續淨值下跌引發浮動盈利轉化為浮動虧損的不利局面,因為基金分紅後畢竟會有一部分實現盈利在考核中產生正面作用。 除此之外,對於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持有人而言,基金的分紅還會降低未來贖回時支付的贖回費用,但這一費用的節省僅佔持有人總資產的0.01%(平均分紅率2%×贖回費率0.5%=0.01%),影響效果甚微。有觀點認為,基金分紅對基金投資運作產生負面影響,進而不利於持有人資產的長期保值增值,事實上,考慮到基金每次分紅平均佔淨值不足2%,分紅對基金運作的影響同樣是微不足道。當然,短期內的頻繁分紅對基金運作有一定的不利影響。 基金公司積極響應持有人的要求,在滿足分紅條件下積極分紅,這無疑是持有人利益保障的重要體現,那麼對於基金的機構持有人而言,以贖回為要挾逼迫基金公司實施分紅是否就是對其自身最有利的選擇呢? 通常基金持有人要求分紅是出於降低股市風險的考慮,但依靠分紅實現降低風險頭寸或規避市場下跌風險的目標並不現實,以不足2%的分紅率根本不足以達到預期目標,持有人應當直接選擇贖回,這對持有人自身的投資回報更加有利。 追求短期資產增值收益的投資者,基金是否分紅根本就無足輕重。不僅如此,具有頻繁分紅紀錄而基金契約對基金不定期分紅又沒有相應規定的基金反而是投資者回避的物件,因為這一跡象極有可能是該基金面臨較大潛在贖回壓力的表現,而且頻繁的不定期分紅會對基金運作產生不利影響。
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淨值的一部分。因此,投資者實際上拿到的也是自己賬面上的資產,這也就是分紅當天(除權日)基金單位淨值下跌的原因。使得投資者能夠以更低的價格買到更好的基金,享受績優基金未來潛在的收益。 基金分紅是將已實現收益一次性分配掉,把淨值降到1元附近。基金大比例分紅需要把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從而轉換成可實現收益,進而派發給基金持有人。因為基金分紅要有已實現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必須丟擲手中獲利的股票或債券,從而增加交易成本。 事實上,開放式基金分紅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也確實有限:開放式基金持有人投資於基金的收益最終來源於基金淨值的提高,而基金分紅只是持有人的一部分資產或者以新增基金份額的形式或者現金的形式體現在賬戶中,在分紅時刻對投資者的資產總值不構成任何影響。而在基金分紅後,持有人的總資產變動與基金淨值變動之間的關係會由於持有人選擇分紅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持有人,其總資產變動與基金淨值之間的關係與分紅前兩者之間的關係完全相同,對於選擇現金分紅的持有人,由於賬戶中現金的存在,其總資產與基金淨值之間的關係會比分紅前的兩者之間的關係更加平緩。 不過,對於具有定期業績考核壓力的機構投資者而言,通常會將投資賬戶中的浮動盈虧和實現盈虧分別考察,而實現盈虧在考核中佔據的權重相對較高,此時基金分紅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基金後續淨值下跌引發浮動盈利轉化為浮動虧損的不利局面,因為基金分紅後畢竟會有一部分實現盈利在考核中產生正面作用。 除此之外,對於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持有人而言,基金的分紅還會降低未來贖回時支付的贖回費用,但這一費用的節省僅佔持有人總資產的0.01%(平均分紅率2%×贖回費率0.5%=0.01%),影響效果甚微。有觀點認為,基金分紅對基金投資運作產生負面影響,進而不利於持有人資產的長期保值增值,事實上,考慮到基金每次分紅平均佔淨值不足2%,分紅對基金運作的影響同樣是微不足道。當然,短期內的頻繁分紅對基金運作有一定的不利影響。 基金公司積極響應持有人的要求,在滿足分紅條件下積極分紅,這無疑是持有人利益保障的重要體現,那麼對於基金的機構持有人而言,以贖回為要挾逼迫基金公司實施分紅是否就是對其自身最有利的選擇呢? 通常基金持有人要求分紅是出於降低股市風險的考慮,但依靠分紅實現降低風險頭寸或規避市場下跌風險的目標並不現實,以不足2%的分紅率根本不足以達到預期目標,持有人應當直接選擇贖回,這對持有人自身的投資回報更加有利。 追求短期資產增值收益的投資者,基金是否分紅根本就無足輕重。不僅如此,具有頻繁分紅紀錄而基金契約對基金不定期分紅又沒有相應規定的基金反而是投資者回避的物件,因為這一跡象極有可能是該基金面臨較大潛在贖回壓力的表現,而且頻繁的不定期分紅會對基金運作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