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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真正鱷魚不哭

    張三肯定要負完全責任的:吊銷駕照,根據損害嚴重程度決定處予何等刑罰,自己承擔損失,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還必須賠償。

    作為一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張三理應具備基本判斷能力,應該知道酒後駕車可能造成的後果,所以他必須對酒駕事故負主要責任,這一點確鑿無疑。

    成年人應該為自己選擇的錯誤負責,這一點本來沒有爭議。但近年為了遏制酒駕,在司法實踐中加強了責任捆綁,要求同席者有勸阻飲酒者駕車的義務,除非有證據表明飲酒者拒絕聽勸,同席者須承擔一定酒駕損失賠償連帶責任(酒席組織者相對責任較重),即所謂“兼顧公平性原則”。

    法律規定四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

    如用“不喝不夠朋友”“不喝看不起我”等刺激性語言要求對方喝酒,或者是在對方已經喝醉意識不清醒、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然勸其喝酒的行為。

    2.勸酒誘發疾病

    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的。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車禍等損害

    明知飲酒者酒後駕車未加勸阻,飲酒後駕車發生車禍等意外事故的。

    但是這是對成年人來說,不能溯及未成年人。如果同席上還有一個成年人,他確實要為自己沒有進行勸阻承擔連帶責任。

    而未成年人因為法律判定其心智尚不健全,本身需要成年人引導,張三作為事件中唯一成年人自然有引導義務,所以不能追究孩子相關責任(不管他們是否飲酒)。除非說張三是在某熊孩子家飲酒,其家長提供了酒水(自身未參與飲酒),未盡到勸阻義務,那家長倒是有責任。

    退一步說,假定張三也未成年(年齡稍大於其他孩子),這些熊孩子又有相對劇烈勸酒行為(能用果汁勸酒成功也是人才),倒是有可能追究連帶民事責任。因為家長們沒有盡到監護義務,但最大責任仍屬於張三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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