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出手續: 1、學生因家庭住址及戶口遷移而確需轉學到城區市內他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班主任簽字後,學校教導處填發“轉學聯絡卡”,交學生家長自行聯絡,接收學校同意招收後再到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學校須收存蓋有接收學校公章的“學生聯絡卡”正聯,再開具“轉學證書”,並將學籍卡(含學生學號)、學生手冊、健康卡等學籍檔案材料由家長交轉入校管理。 2、學生需轉到市外學校就讀,由家長寫出“轉學報告”,經班主任簽字,學校教導處蓋章後,到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登記蓋章交回學校,學校方可出具轉學證書,辦理轉學手續。 轉入手續: 學生因家庭住址及戶口遷移而確需轉到本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出具本市戶口及屬於本學區的住地證明,經學校審批合格後,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校辦理插班手續。 需要個三連單 原來學校 教育局 和要轉入學校的蓋章! 申請轉學應具備的條件: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在本縣(市)區內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且路途較遠不能在原校學習。 申請轉學應準備的材料: 小學、初中縣(市)區內部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轉學聯絡單一式二份,監護人憑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交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稽核、蓋章、備案。轉出學校憑轉學聯絡單開具正式轉學證明。 市區小學五、六年級小學生轉學,其轉學聯絡單需經我局學校教育處稽核,同意後,轉出學校方可開出轉學證明。 市區初中轉學學區仍按我局劃定的初中轉學包乾區。 小學、初中跨縣(市)區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監護人憑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憑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開具轉學證明,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稽核、蓋章、備案。 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或影印件,並將轉學情況記入學生轉學情況登記表。 因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但學生或其監護人未提出轉學要求,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學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區內手續完備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轉學時,學生登記表由轉出學校密封后由學生或監護人帶走,學校留存影印件。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登記表。休學、處分等證明存根的影印件作為學生登記表的附件一併密封。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學生中途從公辦學校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需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原就讀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予支援。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稽核後統籌安排。 民辦學校之間的學生相互轉學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由教育行政部門重新編制學籍號。
轉出手續: 1、學生因家庭住址及戶口遷移而確需轉學到城區市內他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班主任簽字後,學校教導處填發“轉學聯絡卡”,交學生家長自行聯絡,接收學校同意招收後再到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學校須收存蓋有接收學校公章的“學生聯絡卡”正聯,再開具“轉學證書”,並將學籍卡(含學生學號)、學生手冊、健康卡等學籍檔案材料由家長交轉入校管理。 2、學生需轉到市外學校就讀,由家長寫出“轉學報告”,經班主任簽字,學校教導處蓋章後,到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登記蓋章交回學校,學校方可出具轉學證書,辦理轉學手續。 轉入手續: 學生因家庭住址及戶口遷移而確需轉到本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出具本市戶口及屬於本學區的住地證明,經學校審批合格後,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校辦理插班手續。 需要個三連單 原來學校 教育局 和要轉入學校的蓋章! 申請轉學應具備的條件: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在本縣(市)區內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且路途較遠不能在原校學習。 申請轉學應準備的材料: 小學、初中縣(市)區內部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轉學聯絡單一式二份,監護人憑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交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稽核、蓋章、備案。轉出學校憑轉學聯絡單開具正式轉學證明。 市區小學五、六年級小學生轉學,其轉學聯絡單需經我局學校教育處稽核,同意後,轉出學校方可開出轉學證明。 市區初中轉學學區仍按我局劃定的初中轉學包乾區。 小學、初中跨縣(市)區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監護人憑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憑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開具轉學證明,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稽核、蓋章、備案。 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或影印件,並將轉學情況記入學生轉學情況登記表。 因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但學生或其監護人未提出轉學要求,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學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區內手續完備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轉學時,學生登記表由轉出學校密封后由學生或監護人帶走,學校留存影印件。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登記表。休學、處分等證明存根的影印件作為學生登記表的附件一併密封。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學生中途從公辦學校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需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原就讀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予支援。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稽核後統籌安排。 民辦學校之間的學生相互轉學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由教育行政部門重新編制學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