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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工程機械租賃公司(一般納稅人)以經營性租賃模式出租機械給建築施工企業的發票開具

    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第6條規定:“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第三十五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徵收率為3%。”於租賃公司是2013年8月1日開始實施營改增的,因此,根據以上稅收政策規定,純機械租賃模式(經營性租賃機械裝置,或幹租)的一般納稅人的開票技巧如下:

    (1)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後,租給建築企業工地上的裝置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徵收增值稅,並給承租方的建築企業開3%的專票(用於一般計稅方法的專案)或普通發票(用於簡易計稅方法的專案)。

    (2)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後,租給建築企業工地上的裝置是2013年8月1日之後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7%計算徵收增值稅,並給承租方的建築企業開17%的專票(用於一般計稅方法的專案)或普通發票(用於簡易計稅方法的專案)。

    一般納稅人的建築裝置租賃公司出租機械並配備裝置操作人員(或稱為溼租)的發票開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裝置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一般納稅人的建築裝置租賃公司出租機械並配備裝置操作人員(或稱為溼租)的發票開具如下:

    (1)如果裝置承租方的建築企業從事的專案是一般計稅專案,則建築裝置出租方按照11%稅率計算徵收增值稅,給裝置承租方的建築企業開11%的增值稅專票;

    (2)如果裝置承租方的建築企業從事的專案是簡易計稅專案,則建築裝置出租方按照11%稅率計算徵收增值稅,給裝置承租方的建築企業開11%的增值稅普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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