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的特殊旅客有5種,分別是無成人陪伴兒童、孕婦旅客、新生嬰兒、病殘旅客、殘疾旅客。具體介紹如下: 1、無成人陪伴兒童 年齡在五週歲至十二週歲的兒童需要單獨乘機時,應在購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請無人陪伴兒童服務。航空公司對每個航班上無人陪伴兒童數量有明確限制,為了確保旅行的順利,請務必提前申請。 2、孕婦旅客 懷孕不足32周的孕婦,除醫生診斷不宜乘機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運輸。 懷孕超過32周不超過35周的孕婦,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有"適宜乘機"字樣的診斷證明書,方可乘機。診斷證明書應在乘機前7天內填開。須在航空公司售票處提出申請。 懷孕超過35周的孕婦,航空公司不予承運。孕婦乘機有一定危險性,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選擇乘機,應如實向航空公司說明情況,如因未如實說明情況而出現意外,航空公司不會承擔責任。 3、新生嬰兒 由於新生嬰兒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飛機起飛、降落時因氣壓變化大容易對其造成傷害。因此航空公司規定新生嬰兒出生不足14天,早產嬰兒不足90天,不能乘機出行。 4、病殘旅客 病殘旅客是指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病態或缺陷,在上下飛機、飛行途中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無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幫助的旅客。病殘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處提出特殊服務申請。重病旅客要提供醫療單位出具的適宜乘機的證明,經航空公司同意後方可購票。 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權拒絕運輸。 5、殘疾旅客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需要承運人提供下列裝置設施或服務時,應在定座時提出,最遲不能晚於航班離站時間前48小時;並應在普通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截止前2小時在機場辦理乘機手續。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醫用氧氣; (2)託運電動輪椅 (3)提供機上專用窄型輪椅; (4)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 (5)攜帶服務犬進入客艙。
機場的特殊旅客有5種,分別是無成人陪伴兒童、孕婦旅客、新生嬰兒、病殘旅客、殘疾旅客。具體介紹如下: 1、無成人陪伴兒童 年齡在五週歲至十二週歲的兒童需要單獨乘機時,應在購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請無人陪伴兒童服務。航空公司對每個航班上無人陪伴兒童數量有明確限制,為了確保旅行的順利,請務必提前申請。 2、孕婦旅客 懷孕不足32周的孕婦,除醫生診斷不宜乘機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運輸。 懷孕超過32周不超過35周的孕婦,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有"適宜乘機"字樣的診斷證明書,方可乘機。診斷證明書應在乘機前7天內填開。須在航空公司售票處提出申請。 懷孕超過35周的孕婦,航空公司不予承運。孕婦乘機有一定危險性,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選擇乘機,應如實向航空公司說明情況,如因未如實說明情況而出現意外,航空公司不會承擔責任。 3、新生嬰兒 由於新生嬰兒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飛機起飛、降落時因氣壓變化大容易對其造成傷害。因此航空公司規定新生嬰兒出生不足14天,早產嬰兒不足90天,不能乘機出行。 4、病殘旅客 病殘旅客是指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病態或缺陷,在上下飛機、飛行途中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無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幫助的旅客。病殘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處提出特殊服務申請。重病旅客要提供醫療單位出具的適宜乘機的證明,經航空公司同意後方可購票。 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權拒絕運輸。 5、殘疾旅客 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需要承運人提供下列裝置設施或服務時,應在定座時提出,最遲不能晚於航班離站時間前48小時;並應在普通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截止前2小時在機場辦理乘機手續。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醫用氧氣; (2)託運電動輪椅 (3)提供機上專用窄型輪椅; (4)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 (5)攜帶服務犬進入客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