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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國浙江杭州平湖秋月

    1、概念含義不同: (1)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檔案;狹義上講,僅指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4)規範性檔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的立法性檔案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4)規範性檔案一般指狹義的規範性檔案,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檔案。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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