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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製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被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一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的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該部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體現了“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想

    在美國獨立戰爭結束後,13個殖民地地區根據邦聯條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陸會議為形式的鬆散的中央政府。在這種體制下,大陸會議沒有徵稅權,同時由於缺乏全國性的行政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司法機構,國會只能依靠各個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間往往缺乏協作)來實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時,國會對於各州之間的關稅也無權介入。由於條例規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聯條例》,而且各州對於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視,經常不派員參加中央會議,因此國會經常因為表決人數不足而被迫休會。

    1786年9月,5個州的行政長官在安那波利斯舉行會議,討論如何修改邦聯條例以促進各州之間的通商往來。會後他們邀請各州的代表來到費城進一步討論發展聯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辯論之後,邦聯國會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訂邦聯條約的方案。除羅德島州之外的12個州都接受了邀請,並派代表參加1787年5月在費城舉行的會議。最初的決議案寫明瞭這次會議的目的是起草邦聯條例的修正案,但是會議最終決定重新起草一部憲法。費城制憲會議代表投票同意採用秘密會議的方式,並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獲得13個州中的9個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評說這是對會議許可權和現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對於邦聯體制下的政府極度不滿的會議代表全體一致同意將憲法草案交付各州表決。1787年9月17日,憲法在費城正式成立,此後經過數個州的激烈公民投票,終於在1789年3月4日成立了新的聯邦政府。

    內容概述摺疊編輯本段

    美國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為原則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憲法原文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規定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並規定了國會的組成;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以及規定總統產生的辦法;司法權屬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各州的相互關係和義務;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透過的程式;聯邦憲法和按照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本憲法經9個州制憲會議批准後生效 。這部憲法表明,美國在世界上第一次創造出既不同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於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使美國成為一個具有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制國家。這種政治體制和國家結構形式後來為許多國家所仿效。

    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將其本身的地位表述為“國家的最高法律”。法官們通常將之理解為:當國會或者州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有所衝突的話,這些法律將被宣佈無效。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透過眾多判例不斷地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性。

    美國憲法明確了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透過選舉或者指定產生的政府官員和議員來行使權力。議員們也可以修改美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還可以重新起草新的憲法。

    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各種政府官員在權力上有著不同的限制。透過選舉產生的官員只有透過選舉才能繼續留任其職位。而由政府首長或部門指派的其他官員則根據指派人的意願決定去留,而且隨時可以被罷免。這一規則也存在例外: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法官在接受美國總統的任命之後,該項任命將終身有效。創立這一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因為其職位的變動而受到行政權力的不當乾涉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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