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在不同情況下,消費者應向誰要求賠償做了具體規定: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賠,也可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賠。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的經營者釋出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索賠。展銷會結束後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求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中國消費者協會對哪些投訴不予受理
1、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面的糾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3、商品超過規定保修期和保證期;
4、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7、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9、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在不同情況下,消費者應向誰要求賠償做了具體規定: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賠,也可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賠。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的經營者釋出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索賠。展銷會結束後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求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中國消費者協會對哪些投訴不予受理
1、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面的糾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3、商品超過規定保修期和保證期;
4、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7、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9、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