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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02095185753

    上面幾個說實話,有正確的地方,但是有個事情忽略了,題主並沒有加具體情節,也就對很多事實無法區分。

    《刑法》

    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脅迫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如果出現下列行為,就有點難以區分

    當場作出脅迫行為+索要財物+財物沒要到。。。那麼是搶劫未遂還是敲詐勒索未遂,你能說明白嗎?

    這裡面最重要的,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那麼一旦認定是搶劫,那你既遂未遂不重要的,就是搶劫罪起訴

    這個是當年的一個案子,現實發生過的。具體案件不說了,你有興趣可以找下。就是某鐵路法院14年的案子,原本鐵檢起訴的案由是搶劫,並且起訴了。後來在去探監瞭解情況,和鐵檢那邊反應了,改成敲詐勒索未遂。

    這兩個罪名在現實中,一個證據沒找好,或者律師能力差點,可能就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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