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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部分商譽確認法和全部商譽確認法 萬壽義 陳祥有/文 一、商譽的內涵界定 要研究部分商譽確認法和全部商譽確認法,首先要對這兩種商譽確認方法中的“商譽”內涵進行界定。

    筆者認為,在部分商譽確認法中所說的商譽是指購買企業從被購買企業中買來的商譽,也就是合併商譽。而全部商譽確認法中所說的商譽除了包括購買企業從被購買企業中買來的商譽外,還包括少數股東在被購買企業的商譽(即自創商譽)中擁有的份額。二、部分商譽確認法和全部商譽確認法 部分商譽確認法是指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併交易中將購買方的合併成本超過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作為商譽的初始計量金額。全部商譽確認法是指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併交易中將控制權取得日被購買企業的整體價值與其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差額,作為商譽的初始計量金額。三、全部商譽確認法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透過舉例說明商譽由部分商譽確認法改為全部商譽確認法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產生的影響。四、部分商譽確認法和全部商譽確認法的選擇分析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會計環境和經營環境下,部分商譽確認法是更加合理的商譽處理方法,現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這一觀點。(一)從資產的定義角度分析。筆者認為,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商譽不應包括少數股東未購買的那部分無形資源。(二)從對被購買企業的無形資源的控制權角度分析。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商譽只應包括歸屬於購買企業的無形資源。(三)從合併理念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從母公司觀的角度還是從主體觀的角度分析,均應採用部分商譽確認法確認商譽。(四)從會計資訊的可比性角度分析。如果採用全部商譽確認法,對歸屬於少數股東的那部分無形資源進行確認和計量,有違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此外,由於其他非合併企業沒有對其自創商譽進行確認,如果採用全部商譽確認法還會造成會計資訊不具有可比性。(五)從成本效益原則角度分析。全部商譽確認法是一個成本高但效益未必好的處理方法。五、總結 雖然學術界不少學者認為全部商譽確認法是一個利大於弊的方法,但筆者認為,在當前的會計環境下,部分商譽確認法與中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關於資產和自創商譽的有關規定相一致,能夠反映對被購買企業無形資源的控制權實質;與現有的合併理念相契合,能夠提供更加相關、可比的會計資訊;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一個更加合理的商譽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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