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農田防護林採伐更新管理的通知》規定,農田防護林達到更新採伐年齡、生態功能明顯衰退之後應及時進行採伐更新。需要對農田防護林實施更新採伐的,應科學確定採伐方式,合理控制採伐強度。風沙、乾旱地區農田防護林的更新採伐應採取隔株、隔行等採伐方式,第一次採伐的株數不應大於50%。採伐間隔期,南方一般不小於2年、北方一般不小於3年(採伐前已更新,達到成林標準的除外)。其它地區農田防護林的更新採伐可採取隔行、帶狀等採伐方式,採伐數量可根據林木分佈狀況、採伐方式等確定,但相鄰的同向林帶不得在同一年實施更新採伐。
農田防護林的撫育可參照相應樹種用材林撫育技術標準進行,重點伐除病蟲木、火燒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長不良的林木。在撫育株數上,風沙、乾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不大於30%,其它地區的農田防護林不大於50%。
農田防護林採伐實行採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農田防護林採伐必須依法進行採伐作業設計。風沙、乾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採伐作業設計原則上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其它地區的農田防護林採伐作業設計可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技術單位或技術人員完成。
採伐農田防護林應當向有《林木採伐許可證》發證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或單位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使用權證書以及其它有關證明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一)林木權屬不清或存有爭議的;(二)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提交的證明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三)採伐作業設計違反有關技術規程和採伐管理規定的;(四)徵用、佔用林地未經批准的;(五)上年度採伐驗收不合格或採伐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農田防護林採伐更新管理的通知》規定,農田防護林達到更新採伐年齡、生態功能明顯衰退之後應及時進行採伐更新。需要對農田防護林實施更新採伐的,應科學確定採伐方式,合理控制採伐強度。風沙、乾旱地區農田防護林的更新採伐應採取隔株、隔行等採伐方式,第一次採伐的株數不應大於50%。採伐間隔期,南方一般不小於2年、北方一般不小於3年(採伐前已更新,達到成林標準的除外)。其它地區農田防護林的更新採伐可採取隔行、帶狀等採伐方式,採伐數量可根據林木分佈狀況、採伐方式等確定,但相鄰的同向林帶不得在同一年實施更新採伐。
農田防護林的撫育可參照相應樹種用材林撫育技術標準進行,重點伐除病蟲木、火燒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長不良的林木。在撫育株數上,風沙、乾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不大於30%,其它地區的農田防護林不大於50%。
農田防護林採伐實行採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農田防護林採伐必須依法進行採伐作業設計。風沙、乾旱地區的農田防護林採伐作業設計原則上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其它地區的農田防護林採伐作業設計可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技術單位或技術人員完成。
採伐農田防護林應當向有《林木採伐許可證》發證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或單位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使用權證書以及其它有關證明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一)林木權屬不清或存有爭議的;(二)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提交的證明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三)採伐作業設計違反有關技術規程和採伐管理規定的;(四)徵用、佔用林地未經批准的;(五)上年度採伐驗收不合格或採伐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