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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聶看人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第四十條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是按解除勞動合同前本人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稅前工資)計算,若平均工資高於本地上年度社平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補償年限最長不超十二年。

    三是依照《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補貼、加班工資、過節費等都應作為計算基數。

  • 2 # 暖心人社

    患病職工關於“醫療期”保障的知識有什麼?

    人不是鐵打的,總是有可能會患病的。患病的時候我們有什麼法律保障呢?讓我們來仔細分析一下。

    第一,得病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

    得病了,得治!治病就需要時間,那麼法律給我們多長的治病時間呢?如果我們工齡10年以下,同時在用人單位工作5年以下,就可以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法律依據就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並不是職工在這個單位工作五年,只能享受三個月的病假待遇。病假是三個月,必須在六個月內休完。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在六個月內請三個月以內病假,這就是符合規定的。簡單點說,上一個月班,請一個月病假。如果超出了這個限度,單位就可以拒絕病假或者按照有關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工齡時間的增長,在企業工作時間的增長,醫療期最長可達24個月,在30個月內休完即可。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發放工資待遇,不過醫療期的工資標準一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於原先高收入人群可能會收入水平降低很多。不過如果單位條件好,可以按原工資標準發放相應的醫療期工資待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能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同時原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也可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立即解除。

    不過,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是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時,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過,如果是像職工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這樣的特殊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當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除了這個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有一個醫療補助費待遇。如果職工經鑑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失去勞動能力了,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

    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是至少六個月的工資待遇。如果職工患的是重症或絕症,應當額外加付50%或者100%。

    職工失去勞動能力很可憐,國家也對他們並不是不管不顧的。我們國家關於失去勞動能力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同志50歲,女同志45歲;在很多省市,如果失去勞動能力的年齡在上述年齡之前,不能辦理退休,但也可以辦理退職手續,退職費的計算方式跟養老金計算方式一樣。有的地區是建立了病殘津貼制度,發放病殘津貼。不過基本的前提,就是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

    綜上所述,關於患病職工醫療期的待遇還是非常多的。希望我們大家瞭解有關知識,保護好我們的權益。

  • 3 # 趙星律師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一般是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因為醫療期內企業一般是按照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工資,如果機械的按照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標準會偏低,因此,勞動者可以主張按照未生病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的基數,勞動仲裁一般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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