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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飛飛的小朋友

    1、凡是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外留學人員,在確定回國定居以前均可申請辦理《留學回華人員證明》。   

    首先,留學人員抵達留學目的國之後,要及時到中國駐在國的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報到和註冊登記,填寫《留學人員登記表》。如今,大多教育(文化)處組提供網上註冊登記服務,留學人員需登入報到登記系統進行報到登記。登記資訊應確保真實、準確、有效,並由留學人員本人進行日常的維護和更新   學成回國工作前,大約1個月左右,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材料,申請開具《留學回華人員證明》。   

    申請辦理需提供材料有: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或進修、學習經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後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   

    目前,中國駐各國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均安排固定時間接受辦理《留學回華人員證明》,留學人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也可郵寄辦理。如果郵寄辦理,需在信封左下角註明“申請辦理留學回國證明”字樣,郵資自付,並寫好回郵地址的信封(國內外地址皆可),並貼好相應面值的郵票。具體可查閱所在國中國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網站。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已經結束學業,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領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可在取得學位(結業)證書後委託他人持本人護照影印件、學位(結業)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往辦理。   一般而言,對於畢業已超過兩年的留學生,申請辦理《留學回華人員證明》時,不予開具第二聯:即海關申報聯,只能開具第一聯:即留學生聯。   

    《留學回華人員證明》是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製表,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的證明材料,是留學回華人員在國內就業、升學、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等的重要依據。   

    2、為學成回國工作,證明留學身份、聯絡工作、創辦企業、落轉戶口、申請國內各類基金等,留學人員回國時需持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印製的《留學回華人員證明》。《留學回華人員證明》表的第一聯由留學回華人員儲存,第二聯由留學回華人員帶回國內向海關申報購買中國產免稅小汽車,第三聯由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存查。《留學回華人員證明》只能開具一次,對於短期回國休假、探親等不出具《留學回華人員證明》。回國後改變原出國身份再次出國的留學人員不受此限。在德國大學、科研單位工作、學習或進修半年以上的各類留學人員,均可申請辦理《留學回華人員證明》。   在外留學人員首先要到我駐在國的使(領)館教育處(組)報到和註冊登記;並在學成回國工作前,按照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規定,提供有關材料,申請開具《留學回華人員證明》。《留學回華人員證明》的辦理時間為7至14天。   

    辦理《留學回華人員證明》時,需向教育處(組)寄、送以下材料:   

    1、《留學人員登記表》。此表可在駐德使館教育處網站下載:留學人員登記表   

    2、《留學回華人員證明》草表。此表可在駐德使館教育處網站下載:回國證明草表   3、德國正規大專院校的學生註冊證明(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或德方指導教授、研究機構負責人簽署的進修或工作證明(要註明進修或工作學習期限)。註冊證明只需提供在讀期間任何一個學期的即可,肄業生須提供大專院校的登出學籍證明(Ex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   

    4、畢(結)業證書(Urkunde)。為確保德國高校文憑的嚴肅性,並對每個中國留學人員負責,要求留學人員在辦理《留學回華人員證明》時,所提供的畢業文憑影印件需經大學考試辦公室(Prüfungsamt)蓋章認證或德國公證部門公證)。如發現造假行為,後果自負。   

    5、一個清楚寫明收件人及詳細地址(德國或中國地址均可),並貼好足資郵票的信封(11cm x 22cm 的標準信封),辦好的《留學人員回國證明》將放入該信封寄回給留學人員。自2008年2月1日起,不再收取5歐元手續費。   

    辦理登記報到的手續   

    1·填寫《留學人員登記表》   

    2. 寄往使館教育處。(請留意使館教育處的最新聯絡方式,以下地址不能保證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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