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好處: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後,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
責任與義務: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不同時期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繁多。
例如,代表企業的直屬企業之際,其個人簽名將導致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企業破產並承擔個人責任,法人代表在將來重新設立企業時將受到很多限制;如果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根據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身分可能受到限制,例如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將受到刑事處罰。
2.如果法人的設立沒有缺陷(例如出資缺陷),則其損失責任應由法人本身承擔,股東或法人代表均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則該事項的嚴重性將由刑法起訴或給予行政處分;
3.由個人全資擁有的法人不需要法律代表承擔民事責任,只要它可以區分法人的財產和個人財產。當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法人債權時,公司應擁有全部財產,並且除設立時注資存在缺陷的情況外,任何個人股東均無須償還。
發生衝突或糾紛時: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當他在民事活動中代表法人併成為法人代表時,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承擔以法人代表身份對其民事行為承擔的責任。但是,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應由他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有違反法律,法規的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形:
(一)從事超出登記機關批准的登記範圍的非法經營活動;
(二)隱瞞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的真實情況或者偽造的;
(三)提取資金和藏匿財產以免債務;
(四)解散,登出,破產後擅自處分財產;
(五)變更或終止時不盡快辦理登記和公告,造成利害關係人重大損失;
(6)從事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
法人仍然對這些非法行為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免除由此產生的其他責任,即可以施加行政制裁,罰款和其他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好處: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後,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
責任與義務: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不同時期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繁多。
例如,代表企業的直屬企業之際,其個人簽名將導致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企業破產並承擔個人責任,法人代表在將來重新設立企業時將受到很多限制;如果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根據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身分可能受到限制,例如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將受到刑事處罰。
2.如果法人的設立沒有缺陷(例如出資缺陷),則其損失責任應由法人本身承擔,股東或法人代表均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則該事項的嚴重性將由刑法起訴或給予行政處分;
3.由個人全資擁有的法人不需要法律代表承擔民事責任,只要它可以區分法人的財產和個人財產。當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法人債權時,公司應擁有全部財產,並且除設立時注資存在缺陷的情況外,任何個人股東均無須償還。
發生衝突或糾紛時: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當他在民事活動中代表法人併成為法人代表時,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承擔以法人代表身份對其民事行為承擔的責任。但是,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應由他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有違反法律,法規的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形:
(一)從事超出登記機關批准的登記範圍的非法經營活動;
(二)隱瞞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的真實情況或者偽造的;
(三)提取資金和藏匿財產以免債務;
(四)解散,登出,破產後擅自處分財產;
(五)變更或終止時不盡快辦理登記和公告,造成利害關係人重大損失;
(6)從事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
法人仍然對這些非法行為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免除由此產生的其他責任,即可以施加行政制裁,罰款和其他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