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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_快樂一生

    這個惡魔的靈魂中是沒有殘留任何人性的,他是一個沒有人與人之間有什麼感情的人,他就是一個風狂的惡魔,他從案件開始到結案,從沒有回心轉意、不考慮他人的感受,所以個人感覺,他殺害章瑩穎斬首之後,曾去超市買下水道疏通劑,因為他是物理助教,可能給瑩穎溶解了,順著下水淌了,所以他無法交待瑩穎下落。最終瑩穎父母不能如願的把女兒帶回家!給親人、愛人留下心中一輩子的痛!

  • 2 # 使用者991340225645

    貌似鎮靜,實是壓制、絕絕迴避殺害一個鮮活生命每個畫面!時間——撬開鐵嘴鋼牙的虎鉗!時間,每一秒,都有一個不死的靈啃齧這惡魔的神經、骨頭!在每一秒、每個角落、每個細胞都充滿!這是流人血的代價!

  • 3 # Amin963

    美國政府口口聲聲民主自由法制已殆盡、殺人持槍殺人放火搶劫等等所有犯罪、法院判決之前所有交給民間團體或律師培審團、這麼一來如果賠審團十個組成人員名單、法院幾乎都是沒有辦法判決獨立功能、所以給所有罪犯逃脫法律制裁的許多條件、培審團隊在最後一刻對罪犯量刑建議使用法律程式、一二人否認所以指控罪證罪犯就是逃避責任沒有受應有懲罰。

  • 4 # 使用者4088448239107

    美國賊承認了殺人.卻不認罪.是什麼道理.難道殺人不是犯罪.這根本不需要犯人認罪.殺人就是犯罪根本不需要罪犯認罪事實把在面前了該判死罪就死罪.根本不需要那個狗屁陪審團來作主了.這樣國家的法律等於沒起作用了

  • 5 # 黃家老爹

    這有什麼奇怪的?二國法律體系不同,做法也就不同。

    這種案子如果在中國一定是按照:你承認殺人可以,我們先要去找出屍體,有屍體為證,再來根據證據鏈以及你的供詞進行判案,如果沒有屍體是很難結案的。也就是“結果比程式重要”!

    美國法律體系斷案是:程式合法正義就行,只要犯罪證據鏈沒有漏洞,就可以結案了,有沒有屍體不是“必要條件”,也就是“程式比結果重要”!如果非要等屍體找到再判案,這個案子就遙遙無期了!

    這就頗像中美二國的教育模式:

    中國式教育模式是:你平時學習再好,考試成績不行還是沒用。

    歐美式教育模式是:平時你要充分掌握知識就行,至於考試成績不是最重要的。歐美很多名校錄取學生都要求看學生的平時學習情況,而不是隻看年終考試成績。

    雙方文化背景不同,立法原則也就不同,很正常的事情,不必過分解讀!

    至於有人說克里斯滕森大概先用屍體情況將來討價還價而獲得減刑,這是無稽之談!你該好好研究一下美國法律了!美國法律中的“終身監禁”是不能減刑的,也就是說無論什麼情況,克里斯滕森都必須死在牢裡!

    美國能夠減刑的法律是那種判200年徒刑之類的,那種可以逐漸減刑。終身監禁不能減刑!總統特赦令都不會對殺人犯減刑!

    他不肯說出屍體情況,可能是他就是不想說,甚至根本就沒有屍體了,他不想說你沒有辦法!美國法律允許罪犯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萬一說出屍體恐怖情況,他有可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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