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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引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資訊,提高資訊披露的有效性,根據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主動披露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經營性資訊。

    本指引所稱行業經營性資訊,指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行業資訊和經營性資訊。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的要求外,還應根據法律法規、《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第三條 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規定要求披露行業經營性資訊外,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公佈的公司行業分類歸屬,適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業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實際經營業務與中國證監會公佈的公司行業型別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所屬行業。

    上市公司同時從事多個行業的,可以分別參照相應各分行業披露指引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報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業經營性資訊。

    第五條 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業特點的主要經營資料。

    各分行業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定期披露主要經營資料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以臨時報告形式,及時披露行業經營性事項的重大進展或變化。

    前款所稱“重大”,係指達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相關披露標準或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各分行業披露指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格式指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對公司的股價波動幅度、資產盈利能力及市場估值水平進行同行業比較,有效揭示投資風險,並及時對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續出現異常;

    (三)市場投資者對公司重大事項質疑較多;

    (四)其他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八條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所屬行業的主要特徵,在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中披露本行業專用的經營資訊統計指標,並分析指標的假定條件、計算方法、選取依據及其變化原因和趨勢。

    第九條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範圍外,披露息稅前利潤、自由現金流等反映公司價值的判斷指標。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結合公司經營模式和關鍵指標,有針對性地披露具體相關的行業經營性資訊,並進行實質分析,揭示公司經營發展趨勢,提示行業風險因素。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業經營性資訊採用具體指標的,應當對其含義作出詳細解釋,並說明計算依據和假定條件。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在不同報告期採用上述指標的一致性。相關指標的計算依據、假定條件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資訊時,應當使用簡明易懂的語言,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詞或者術語,便於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資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未在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按照行業披露指引要求進行資訊披露的,應當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並予以特別提示。

    第十五條 本所在職責範圍內對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等重大事項出具持續監管意見時,將參考公司遵守行業披露指引的情況。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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