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
1.1目的: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加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2範圍
2.1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
2.2安全防護裝置包括:機械裝置設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機械或電氣的屏障;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手限制裝置、手脫開裝置;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警報裝置;除塵設施、通風設施、降噪聲設施和淨化設施等。
3職責
3.1各車間、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3.2各使用車間、部門是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防塵防毒設施)的責任單位,裝置科負責維護、保養。
3.3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工作,如出現重大問題無法及時解決,應向公司工業安全小組上
報,由工業安全小組協調處理。
4相關標準
4.1機械裝置防護罩標準:
4.1.1機械裝置上的防護罩是為保護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裝在機械裝置上的防護罩。
4.1.2防護罩的安全距離是防護罩外緣與危險區域之間的直線距離。
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關節)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20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35mm。
4.1.3防止上肢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47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460mm。
4.1.4防止足尖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防護罩底部與地面(或站立檯面)的間隙應小於76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50mm。
4.1.5防護罩應儘量採用封閉結構,當現場需要採用網狀結構時,其安全距離和網眼的開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4.1.6為防止指尖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6.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35mm。
4.1.7為防止手指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12.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92mm。
4.2機械裝置防護罩技術要求:
4.2.1一般情況下,應採用固定式防護罩,經常進行調節和維護的運動部件,應優先採用聯鎖式防護罩,條件不允許時,可採用開啟式或可調式防護罩。
4.2.2防護罩表面應光滑無毛刺和尖銳稜角,不應成為新的危險源。
4.2.3防護罩不應影響視線和正常操作,應便於裝置的檢查和維修。
當防護罩需塗漆時,應按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導則》執行。
4.2.4防護罩結構和佈局應設計合理,使人體不能直接進入危險區域。
4.2.5防護罩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一般應採用金屬材料製造,在滿足強度和剛度的條件
下,也可用其他材料製造。
5.全裝置的使用、維護及管理
5.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裝置和設施。
5.2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5.3各車間、班組所屬機械、裝置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欄等均由各使用車間、部門自行負責管理,如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裝置科維修組進行維修或更換。
5.4公共裝置上的安全防護裝置由裝置科負責管理,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並落實到人。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起重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櫃、接線盒裡的接地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等。
5.5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裝置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5.6裝置科配合安全科對須由技術監督局等政府機構校檢的安全裝置送相關政府部門校驗,並將檢查、校驗記錄存入檔案。
6.相關制度
6.1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6.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
1.1目的: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加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2範圍
2.1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
2.2安全防護裝置包括:機械裝置設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機械或電氣的屏障;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手限制裝置、手脫開裝置;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警報裝置;除塵設施、通風設施、降噪聲設施和淨化設施等。
3職責
3.1各車間、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3.2各使用車間、部門是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防塵防毒設施)的責任單位,裝置科負責維護、保養。
3.3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工作,如出現重大問題無法及時解決,應向公司工業安全小組上
報,由工業安全小組協調處理。
4相關標準
4.1機械裝置防護罩標準:
4.1.1機械裝置上的防護罩是為保護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裝在機械裝置上的防護罩。
4.1.2防護罩的安全距離是防護罩外緣與危險區域之間的直線距離。
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關節)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20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35mm。
4.1.3防止上肢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47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460mm。
4.1.4防止足尖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防護罩底部與地面(或站立檯面)的間隙應小於76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50mm。
4.1.5防護罩應儘量採用封閉結構,當現場需要採用網狀結構時,其安全距離和網眼的開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4.1.6為防止指尖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6.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35mm。
4.1.7為防止手指誤透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12.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92mm。
4.2機械裝置防護罩技術要求:
4.2.1一般情況下,應採用固定式防護罩,經常進行調節和維護的運動部件,應優先採用聯鎖式防護罩,條件不允許時,可採用開啟式或可調式防護罩。
4.2.2防護罩表面應光滑無毛刺和尖銳稜角,不應成為新的危險源。
4.2.3防護罩不應影響視線和正常操作,應便於裝置的檢查和維修。
當防護罩需塗漆時,應按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導則》執行。
4.2.4防護罩結構和佈局應設計合理,使人體不能直接進入危險區域。
4.2.5防護罩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一般應採用金屬材料製造,在滿足強度和剛度的條件
下,也可用其他材料製造。
5.全裝置的使用、維護及管理
5.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裝置和設施。
5.2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5.3各車間、班組所屬機械、裝置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欄等均由各使用車間、部門自行負責管理,如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裝置科維修組進行維修或更換。
5.4公共裝置上的安全防護裝置由裝置科負責管理,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並落實到人。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起重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櫃、接線盒裡的接地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等。
5.5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裝置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5.6裝置科配合安全科對須由技術監督局等政府機構校檢的安全裝置送相關政府部門校驗,並將檢查、校驗記錄存入檔案。
6.相關制度
6.1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6.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