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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眾裡尋她仟百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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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你說的這個問題,很難辦。
從實踐來看,開發商更改規劃侵害已入住業主權益時,業主很難維權。
開發商更改規劃,改變綠地結構及用途,建新的高樓,當然是出於利益問題。
如果其屬於擅自更改規劃,未得到規劃部門的審批,那麼你可以向規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經查實後,規劃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責令改正,通報罰款等行政處罰。
實踐中,多數開發商為避免因此產生糾紛,它們會按正規程式進行申請,並領取了《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是說其更改規劃的申請獲得了政府規劃部門的批准與認可,並且以此應對業主提出的異議。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只能透過訴訟維權,即提起違約之訴。
但現實的情況是:我們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基本沒有對於小區整體規劃設計方面的約定。就是說,你起訴人家違約,但你又不能提交出人家違約的證據,這樣就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當然,業主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就是說起訴規劃部門,要求撤銷或變更規劃設計。
但是,“民告官”,就更難了。
擅自變更規劃肯定是違法的。但還是得看你說的“擅自”所指為何?題目所稱的“成熟”是什麼?這些用詞均有失規範,所以尚不能一概而論。而且,開發商只是“提出”規劃變更,並未付諸實施,這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