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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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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胖姐藏石齋
第一,前妻男朋友,要求女朋友賣掉女朋友和前夫共同為孩兒子購買的房子,這完全不合理。因為,孩子的房子與前妻男朋友沒有半毛關係,無權介入和要求參與孩子房子的處置。
第二,僅僅是男朋友就開始謀劃佔有別人的物產,人品十分有問題,顯而易見,這場戀愛是衝著錢和財產而來,居心叵測,趕緊好好勸前妻與現男友分手,渣男不可取,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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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失憶的牛
我拍的影片稍微總結了一下這件事的來龍去脈,一開始只是聽說,然後昨天好巧不巧的遇到這個現男友了,他的意思就是說,他女朋友從前給她現在的孩子買了房子,那也必須得給他和女人的以後得孩子買房子,總之就是說的讓人覺得這個人有毛病,我不知道該怎麼形容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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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呂律師民商
是否合理,還要看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是否得到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
按照題目描述的情況,男子與前妻共同為孩子購買的房產,那麼大機率的房產應該是登記在孩子名下。這時要看孩子是否已經成年,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孩子尚未成年並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其母親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按照民法典第35條之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得到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其母親都不能作出出售房產的決定。因為在法律上很難將這種房產出售行為認定為“有利於未成年人合利益”,即使母親的男友要求出售房產,那麼在法律上也沒有人能夠侵害未成年子女對於房產的所有權,如果孩子的父親代表孩子追回房產,那麼是很有可能會被法院支援的,在孩子未成年未滿18歲之前,母親或其男友大機率的不能將房產出售。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權處分自己的房產,而不需要母親或者母親的男友來對房產進行操作。當然如果出於利益考慮,因為出售房產確實有利於本人的利益,那麼孩子自願出售房產則另當別論。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男子與前妻雖然是為孩子購買房產,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將房產登記在前妻的名下。這時如果前妻願意出售房產,那麼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確實有權將房產出售,購買方也會透過房屋買賣合同,自然獲得房屋產權。男方如果有當初的購房協議、轉讓憑證以及雙方約定將房屋贈予共同孩子的協議書面協議等相關證據,有權要求前妻返還當初的購房款,但是沒有權利阻止前妻出售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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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趙廣州156130073
應該說以“不賣”為宜,因為你們已經離婚,而作為隨前妻生活的孩子而言你們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子便是孩子未來的依靠基礎,如果前妻再婚其新男友要求賣了這套房子,顯然不妥,不說其有什麼“不良動機”,起碼說也是對孩子的一種“釜底抽薪”,是一種“不負責任”負責任,除非對方賣了這套房子後立馬在一個更好的區域內以孩子的名義(必須確保的前提條件)買一套比原來房子條件更好的房子,否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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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xia4003
請弄清楚前妻男朋友,而不是前妻的丈夫,如果丈夫要求把房子賣了合理,因為妻子沒得到丈夫的同意,把夫妻倆的共同財產給兒子買房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前妻男朋友就沒有這個權利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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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黑土大叔呢
不合情理不合法。
因為你們才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既使你倆已經離婚但改變不了監護孩子的責任。特殊情況除外。
如果是繼父儘管是善舉也得徵得你的同意,否則你有權依法糾正過來。
若只是孩媽的男朋友之意,恕我直言,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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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妻的男朋友,沒有資格提這種要求,有臉說,這個人心必定是黑色的。前妻的男朋友人品有嚴重問題,這個男人肯定三觀不正,而且自私,無理,貪婪,奪財產,不擇手段,這種人一輩子不會有作為,而且和這樣的男人一起二婚,家庭什麼不好的事都有可能發生。出人命,等…禍從天降家庭,無一例外的是:有一方貪婪,自私,無理,視財如命,奪財不擇手段。
同樣:女方要是想賣掉,前任留給孩子的財產,這種人不可交往,無恥,無才,無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