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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19578564186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藥、火藥、起爆藥、人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坡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裝置的建築物。

    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二、建築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一級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a.應在屋頂上裝設避雷針,或者在屋角、屋脊、女兒牆和屋簷裝設避雷帶,並在屋面上裝不大於10m×10m的金屬網格。

    b.優先利用主筋作引下線,應利用建築外廓各外角上的柱筋。如專設引下線應不少於2根。引下線間距不大於18m。

    c.進入建築物的電氣線路及金屬管道宜採用全線埋地引入,並在入口處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金屬管道與接地裝置相連。

    d.接地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

    e.每三層應利用混凝土圈樑的鋼筋或散設在建築物外牆內的扁鋼作均壓環,並與各種豎向金屬管道及引下線相連。

    f.當建築物高度超過30m時,其30m及以上的部分,應將外牆上的欄杆、金屬門窗等較大金屬物與防雷裝置相連。

    2.二級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與一級a.b.c.d同,只是屋面金屬網格不大於15m×15m。

    3.三級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與一級a.b.c.d同,只是屋面金屬網格不大於20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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