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經營者要本著文明經營的態度,包括文明用語、文明服務等,給消費者乃至整個市場創造一個和諧的文明的環境。
第二,經營者需要恪守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包括:1)維護智慧財產權,不得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歐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2)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不得以回扣等方式促進商品銷售;3)不得利用虛假廣告進行誤導性宣傳,以造成消費者對產品的誤解;4)杜絕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5)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6)杜絕以假的有獎銷售方式等欺騙消費者。
第三,交易雙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利用有效的信用制度管理市場並促進交易,實行有效的監管措施監督市場的交易行為。1)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不正確使用有礙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有暇疵的,清倉處理的,應向購買者做出明示或說明。2)商戶在最終售賣商品時,要遵循消費者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賣;3)商戶要符合市場規律,合理定價;4)商戶不得銷售假冒商品以及劣質商品;5)建立消費者對商戶信用程度的等級評價制度,市場管理方定期的收集商戶的信用資訊,並建立檔案記錄,對於信用超出最低等級的商戶,給與單邊的警告或者懲罰。
第四,切實履行服務承諾1)推廣信譽卡制度,向購買者出具信譽卡,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有據可依;2)建議經營者儘可能提供服務承諾書,履行消費承諾。3)指導建立售後服務制度,指導經營者按照國家的“三包”規定,切實對消費者負責,並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減少消費者向工商投訴的發生率。
經營者誠信經營的法律責任: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向消費者提供真實資訊,是經營者遵守商業道德,尊重消費者權益,促進公正交易應履行的義務。這裡所稱的真實資訊,是指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情況必須真實、明確,不得有虛假成份。現實生活中,儘管經營者透過廣告、商品標籤等方式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但這種介紹畢竟有限,難以滿足消費者對欲購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作全面細緻的瞭解,故消費者會根據情況向經營者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詢問。對於消費者的這些詢問,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業秘密,經營者都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以幫助消費者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
市場型經濟商業法:
市場型經濟商業法主要指資本主義國家的商業立法,傳統上稱為商法。其特點是:①法律確認商業活動“以營利為目的”。②調整範圍相當廣泛,凡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行為人、行為社團,都在調整範圍之內。③凡商業行為中直接、間接涉及經濟關係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法律都有具體規定。④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以具有平等、自願、等價、有償性質的橫向經濟關係為主。
實行以國營商業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和少環節、開放式的商品流通體制這是根據中國1982年憲法精神對商品流通體制所作的法律規定。在社會主義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居於主導地位的是全民所有制的國營商業,它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負責統一安排全國國內市場,統籌安排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社會商業中的經營比重,並協調它們的相互關係;各種形式的集體商業,包括合作店組、城鎮街道組織的知識青年和居民合夥經營的商業以及鄉鎮其他合作商業,是國營商業的有力助手,在農村是農民的經濟聯合組織;生產企業和部門的產品自銷、農工商聯合體及聯營商業,是分屬於不同所有制的產銷緊密結合的新興商業;城鄉個體商業,是社會主義商業必要的、有益的補充;農民自產自銷和城鄉農貿市場,是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是現階段繁榮城鄉經濟、方便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補充渠道。商業法規定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國內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合法地位,使它們有主有從,各得其所,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共同滿足人民在生產和生活上日益增長的對商品的需要。
商業發達的今天,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中國製定了許多關於商家經營的法律規定。不管是網路商人,還是實體店商人,都要明白自己的法律責任。
第一,經營者要本著文明經營的態度,包括文明用語、文明服務等,給消費者乃至整個市場創造一個和諧的文明的環境。
第二,經營者需要恪守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包括:1)維護智慧財產權,不得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歐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2)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不得以回扣等方式促進商品銷售;3)不得利用虛假廣告進行誤導性宣傳,以造成消費者對產品的誤解;4)杜絕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5)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6)杜絕以假的有獎銷售方式等欺騙消費者。
第三,交易雙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利用有效的信用制度管理市場並促進交易,實行有效的監管措施監督市場的交易行為。1)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不正確使用有礙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有暇疵的,清倉處理的,應向購買者做出明示或說明。2)商戶在最終售賣商品時,要遵循消費者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賣;3)商戶要符合市場規律,合理定價;4)商戶不得銷售假冒商品以及劣質商品;5)建立消費者對商戶信用程度的等級評價制度,市場管理方定期的收集商戶的信用資訊,並建立檔案記錄,對於信用超出最低等級的商戶,給與單邊的警告或者懲罰。
第四,切實履行服務承諾1)推廣信譽卡制度,向購買者出具信譽卡,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有據可依;2)建議經營者儘可能提供服務承諾書,履行消費承諾。3)指導建立售後服務制度,指導經營者按照國家的“三包”規定,切實對消費者負責,並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減少消費者向工商投訴的發生率。
經營者誠信經營的法律責任: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向消費者提供真實資訊,是經營者遵守商業道德,尊重消費者權益,促進公正交易應履行的義務。這裡所稱的真實資訊,是指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情況必須真實、明確,不得有虛假成份。現實生活中,儘管經營者透過廣告、商品標籤等方式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但這種介紹畢竟有限,難以滿足消費者對欲購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作全面細緻的瞭解,故消費者會根據情況向經營者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詢問。對於消費者的這些詢問,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業秘密,經營者都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以幫助消費者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
市場型經濟商業法:
市場型經濟商業法主要指資本主義國家的商業立法,傳統上稱為商法。其特點是:①法律確認商業活動“以營利為目的”。②調整範圍相當廣泛,凡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行為人、行為社團,都在調整範圍之內。③凡商業行為中直接、間接涉及經濟關係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法律都有具體規定。④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以具有平等、自願、等價、有償性質的橫向經濟關係為主。
實行以國營商業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和少環節、開放式的商品流通體制這是根據中國1982年憲法精神對商品流通體制所作的法律規定。在社會主義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居於主導地位的是全民所有制的國營商業,它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負責統一安排全國國內市場,統籌安排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社會商業中的經營比重,並協調它們的相互關係;各種形式的集體商業,包括合作店組、城鎮街道組織的知識青年和居民合夥經營的商業以及鄉鎮其他合作商業,是國營商業的有力助手,在農村是農民的經濟聯合組織;生產企業和部門的產品自銷、農工商聯合體及聯營商業,是分屬於不同所有制的產銷緊密結合的新興商業;城鄉個體商業,是社會主義商業必要的、有益的補充;農民自產自銷和城鄉農貿市場,是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是現階段繁榮城鄉經濟、方便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補充渠道。商業法規定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國內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合法地位,使它們有主有從,各得其所,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共同滿足人民在生產和生活上日益增長的對商品的需要。
商業發達的今天,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中國製定了許多關於商家經營的法律規定。不管是網路商人,還是實體店商人,都要明白自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