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的 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嚮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裝置;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杆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杆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杆塔內(不含杆塔與杆塔之間)或杆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誌或標誌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範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杆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範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鑽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杆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築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以上就是你開挖需要注意的距離及雖然滿足距離但開挖仍然要保證基礎的安全前提下進行。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的 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嚮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裝置;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杆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杆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杆塔內(不含杆塔與杆塔之間)或杆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誌或標誌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範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杆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範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鑽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杆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築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以上就是你開挖需要注意的距離及雖然滿足距離但開挖仍然要保證基礎的安全前提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