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財產保全根據情況要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需要進行的流程為一、訴前財產保全1、申請人將保全申請書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財產資訊提交立案庭,並交納保全費用。2、立案庭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移送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即開始執行。3、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4、根據立案庭保全裁定書,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執保”字案號,及時製作保全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協助凍結或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及回執、協助公示凍結或解除凍結股權通知書及回執等。如果需要採取現場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抽調司法警察協助執行。5、對保全裁定的複議。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6、保全完畢後,及時製作財產保全材料交接單、保全期限屆滿及續行保全告知書等相關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7、保全結案。將相關財產保全材料掃描製作電子卷宗。將相關財產保全紙質材料裝訂送檔案室歸檔。二、訴訟財產保全1、申請人將保全申請書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財產狀況提交審判庭,並交納保全費用。2、審判庭接受申請後,對擔保效力、保全具體資訊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及時移送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即到立案庭立“執保”字案號。3、根據審判庭保全裁定書,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製作並準備財產保全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協助凍結或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及回執、協助公示凍結或解除凍結股權通知書及回執、法院介紹信、查封清單、封條、司法記錄儀等。如果需要採取現場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抽調司法警察進行協助執行。4、對保全裁定的複議。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審判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審判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5、保全完畢後,及時製作財產保全材料交接單、保全期限屆滿及續行保全告知書等相關保全材料移送審判庭。6、保全結案。將相關財產保全材料掃描製作電子卷宗。將財產保全紙質材料裝訂送檔案室歸檔。一、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內容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絡方式;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3、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5、擔保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二、財產保全擔保數額訴前保全,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訴訟中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30%。
辦理房屋財產保全根據情況要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需要進行的流程為一、訴前財產保全1、申請人將保全申請書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財產資訊提交立案庭,並交納保全費用。2、立案庭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移送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即開始執行。3、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4、根據立案庭保全裁定書,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執保”字案號,及時製作保全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協助凍結或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及回執、協助公示凍結或解除凍結股權通知書及回執等。如果需要採取現場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抽調司法警察協助執行。5、對保全裁定的複議。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6、保全完畢後,及時製作財產保全材料交接單、保全期限屆滿及續行保全告知書等相關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7、保全結案。將相關財產保全材料掃描製作電子卷宗。將相關財產保全紙質材料裝訂送檔案室歸檔。二、訴訟財產保全1、申請人將保全申請書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財產狀況提交審判庭,並交納保全費用。2、審判庭接受申請後,對擔保效力、保全具體資訊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及時移送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即到立案庭立“執保”字案號。3、根據審判庭保全裁定書,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製作並準備財產保全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協助凍結或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及回執、協助公示凍結或解除凍結股權通知書及回執、法院介紹信、查封清單、封條、司法記錄儀等。如果需要採取現場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抽調司法警察進行協助執行。4、對保全裁定的複議。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審判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審判庭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並採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5、保全完畢後,及時製作財產保全材料交接單、保全期限屆滿及續行保全告知書等相關保全材料移送審判庭。6、保全結案。將相關財產保全材料掃描製作電子卷宗。將財產保全紙質材料裝訂送檔案室歸檔。一、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內容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絡方式;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3、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5、擔保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二、財產保全擔保數額訴前保全,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訴訟中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