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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鄒玉傑律師

    其實這個問題的最關鍵的地方是,要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他自行買賣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而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房產證的。另一種是沒有房產證的房產。

    如果是有房產證的房產。

    夫妻中的單獨一方是不可能完成過戶行為的,因為在過戶的時候,房產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會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時簽字才能過戶。所以說單方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也就不存在擅自買賣的情況出現。

  • 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具體的情況,首先,夫妻一方擅自賣掉房屋,要看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屬於的話,按照法律規定,對於大型財產的處置,應當是夫妻雙方平等協商之後再進行處分,一方是不得進行擅自處分的,如果進行了擅自處分給一方造成了財產方面的損害,那麼另一方是有權追究相關的賠償責任或者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但是這種糾紛僅限於民事糾紛,上升不到刑事法律的範疇。

    當然,如果該房屋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那就另當別論了,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由的處分財產,另一方也無權進行干涉。

    所以存在這樣風險的房屋大多數是因為房屋登記在了夫妻一方的名下,可是,該房屋從法律性質上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是婚後所購買的房產。那麼這種情況下,從房產本上是看不出來該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這個時候就要提示相關的買受人,一定要核查出賣人的婚姻狀況,避免購買一些涉及他人產權的房產,因為這樣的房產存在很大的風險,一旦對方確認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受損害的當然是買方。

  • 3 # 王律師說法

    法律並未禁止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只是規定了存在一方擅自賣房的情形時,買賣合同及處分行為的效力問題。

    如夫妻一方處置的是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且屬於其個人的房產時,其賣房行為無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買賣合同及處分行為均有效,購房者可取得房屋所有權。

    如夫妻一方處置的是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且屬於另一方所有的房產時,其賣房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購房者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處置該房產的夫妻一方具有代理許可權,如無法證明,則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不產生效力,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如夫妻一方處置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共有房產,其賣房行為視其以自身名義還是以雙方名義處分分別構成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購房者均需證明其購房時的善意(即按照現有情形可認為處分者享有處分權或代理權),否則,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 4 # 律師說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站在非理論的角度,賣房子這類的行為屬於婚姻生活中的大的事件,如果擅自賣掉房子,不僅是從侵犯財產利益的角度,即使不侵犯另一方的利益,也是對夫妻關係的一種極大的考驗。接下來,我們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

    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哪種型別的房產才算婚前個人財產。一方購買的房屋必須是在其婚前已經全款購買,或者雖然是按揭,但已經還好貸款的,才能算作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一方只是婚前付完首付,婚後償還貸款的,那麼只有首付部分才能算作個人財產,按揭部分仍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若房子是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賣掉其自己的個人的房產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其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的處置自己的財產。

    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若房屋時婚後兩人共同購買,或者是上述僅婚前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這種情況,則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那麼作為共同財產,一方是不能擅自處置的。

    但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償作為判斷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賣房合同效力的條件,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該合同有效。那麼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那麼只能追究相關的賠償責任。

  • 5 # 手機使用者5808313840

    一套房不動產中心允許過戶他人就意謂著合法!不動產中心是房地產管理部門他們憑房權證的內容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 6 # 魏紫濤律師

    1.如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作為唯一的所有權人,可以自己處分房屋。

    2.若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規定,共需要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有權處分該房屋。因此,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

  • 7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並支付對價款且已辦理過戶手續的,法律不支援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但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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