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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納稅人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外出經營前,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及有關資料(建安企業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等)到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 (2)受理申請、核發單證:受理納稅人提交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和有關資料後,經稽核無誤,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證”原則向納稅人填發《外管證》一式四份,加蓋經辦人印章及主管稅務機關公章後,一份留存,三份供納稅人外出經營使用。 (3)辦理報驗登記: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②《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 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4)辦理繳銷手續 :①《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有效期滿,但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繼續經營的,應回原主管稅務機關繳銷原證明,同時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② 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後,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返回主管稅務機關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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