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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石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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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安建築工程律師
以免以後找不到,點選影象關注楊蓓律師,每日為你分享法律小常識。一般是開庭前會徵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調解意見,若一方不同意調解,仲裁委會正常開庭,庭審結束會再次徵求雙方是否調解,若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仲裁委會依法裁決。西安律師楊蓓為您答疑,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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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分類:庭前調解與庭後調解。
庭前調解指的是仲裁院在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後,在開庭審理日期之前組織勞動爭議的當事人調解。仲裁員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及材料,對案件做一個大致的判斷。庭前調解相對而言成功率不高,因為已經到了勞動仲裁的地步,說明在提起勞動仲裁之前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一致。
庭後調解指的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程式已經完畢,但沒有出具裁決書之前的時間段內的調解。庭後調解經過了開庭審理,仲裁員該問的、該查明的工作已經完成,如果不是特別疑難的案件,此時仲裁員已經決定了該案的裁決方向。這時仲裁員有可能會提出一個他認為對各方當事人而言都比較合理的方案,看各方當事人是否同意此調解方案。如果有當事人不同意,大機率仲裁員也會按照此思路做出裁決。
第二個分類:面對面調解與背對背調解
背對背調解指的是仲裁員分別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各方當事人只與仲裁員溝通,而不與對方的當事人溝通。此種方式恰恰是調解成功率最高的方式,因此種方式仲裁員能更好地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即使有委屈、有情緒,一般也不會對著仲裁員來,此種情況下能夠較為平靜的交流,故調解的成功率相對而言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