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因為三車道甚至四車道道路建設,二車道的超車道,自然失去意義,但是左側超車規則不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2、“超車”是指在同一車道行駛的後車超越同向行駛的前車。“超車”前後,原後車始終在原車道內行駛,“借道超車”仍屬於在原車道內這一範疇。3、然後定義“右側超車”“右側超車”是指後車從右邊“超車”。所以,要“超車”,必定是指同方向只有單條車道。如果同方向有兩條車道,後車走另一條車道超過前車,則不屬於“超車”。4、經過應急車道超過前車,不屬於“超車”範疇,但是仍然違規:不應該在應急車道內行駛。5、“超車道”的說法就與上面給出的“超車”概念一致:後車應該在右側行車道行駛。需要的時候,併入“超車道”,超過前車後,回到行車道。要注意:此時只有“一條”行車道,“一條”超車道。“超車道”不是“行車道”。6、同理,經過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超車,不屬於“超車”範疇。7、符合以上定義的“右側超車”才是非常危險的,應當予以禁止。經過應急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超車的,屬於其它違法行為。
1、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因為三車道甚至四車道道路建設,二車道的超車道,自然失去意義,但是左側超車規則不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2、“超車”是指在同一車道行駛的後車超越同向行駛的前車。“超車”前後,原後車始終在原車道內行駛,“借道超車”仍屬於在原車道內這一範疇。3、然後定義“右側超車”“右側超車”是指後車從右邊“超車”。所以,要“超車”,必定是指同方向只有單條車道。如果同方向有兩條車道,後車走另一條車道超過前車,則不屬於“超車”。4、經過應急車道超過前車,不屬於“超車”範疇,但是仍然違規:不應該在應急車道內行駛。5、“超車道”的說法就與上面給出的“超車”概念一致:後車應該在右側行車道行駛。需要的時候,併入“超車道”,超過前車後,回到行車道。要注意:此時只有“一條”行車道,“一條”超車道。“超車道”不是“行車道”。6、同理,經過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超車,不屬於“超車”範疇。7、符合以上定義的“右側超車”才是非常危險的,應當予以禁止。經過應急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超車的,屬於其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