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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皇先森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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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宏文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解答如下: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據上所述,公安機關委託的拖車機構向大家收取拖車費,但是收取停車費的行為是錯誤的。
交通事故後,交警暫扣車輛,不需要當事人或車輛所有權人交納停車費。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稱政府沒有審批劃撥專門的暫扣車輛停放場地,只能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既然暫扣車輛停放在經營性的停車場,就得交納停車費。交警部門的該觀點是錯誤的。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