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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的通知》(公消[2014]122號)2014年4月30日

    四、加強過渡期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的管理。鑑於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尚未開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數量尚不能滿足《規定》實施需求等實際情況,對於已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不具備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技術人員,省級公安消防部門可以分別按照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開展技術人員的學歷、學位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歷等條件審查,透過審查的人員,臨時認同為具有相應級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條件,其中從事特殊消防設計方案安全評估的人員應當有相應從業經歷;也可以組織開展不分級別、不分課目的消防專業技術綜合考試,試卷參照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命題,報考條件不低於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考試合格人員可臨時替代補充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具體方案由省級公安消防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並組織實施。在過渡期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應為透過條件審查或者經考試合格的人員;臨時一級、二級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也可以是透過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審查或經考試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關專業高階職稱的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省級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操作人員沒有數量要求,但應取得中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鑑定合格尚未取證的,應當出具經核准的消防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成績。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條件由各省級公安消防部門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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