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是損害賠償的核心問題。作為一種衡量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的準則,它直接影響到賠償範圍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一般來講,可以將下述兩者同時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智慧財產權司法實踐也實行這種雙重標準。而且,由於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是以後者為標準。
由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智力成果以及工商業信譽是無形的,其本身也是無價的,因此,侵權行為對它不會造成直接的損害。對於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訴訟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委託律師代理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範圍。因此,如果只看到智慧財產權這種無形財產權被侵害時,沒有象有形財產權那樣直接表現為財物的毀損或滅失,因而認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並沒有遭受直接的財產損失,這是片面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是隻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的利潤賠償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獲賠償額不能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這不能不說是與忽視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有關。
在確定直接損失時,既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也不能將其擴大化。比如,有一種觀點認為在著作權侵權損害中,被侵權人為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屬於直接損失。應該明確,這裡的“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不是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根據民事責任的因果關係原理,這部分費用不屬於直接損失範圍。
間接損失是侵權行為給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另一部分內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這部分利益是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時能夠得到的合理的預期收入。由於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本身是無價的,作為一種財產,是指它們透過市場交易後所轉化的經濟效益。因此,市場利益的損失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的主要內容。
與專利權和商標權不同,智慧財產權的另一組成部分著作權具有雙重內容。即除了財產權以外,它還包括人身權。因此,著作權的侵權損害除了財產損失以外,還包括其他損失。根據中國《民法通則》,公民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賠償損失不是以經濟損失的存在為前提。中國《著作權法》也規定了對侵犯著作人身權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賠償標準是損害賠償的核心問題。作為一種衡量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的準則,它直接影響到賠償範圍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一般來講,可以將下述兩者同時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智慧財產權司法實踐也實行這種雙重標準。而且,由於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是以後者為標準。
由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智力成果以及工商業信譽是無形的,其本身也是無價的,因此,侵權行為對它不會造成直接的損害。對於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訴訟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委託律師代理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範圍。因此,如果只看到智慧財產權這種無形財產權被侵害時,沒有象有形財產權那樣直接表現為財物的毀損或滅失,因而認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並沒有遭受直接的財產損失,這是片面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是隻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的利潤賠償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獲賠償額不能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這不能不說是與忽視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有關。
在確定直接損失時,既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也不能將其擴大化。比如,有一種觀點認為在著作權侵權損害中,被侵權人為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屬於直接損失。應該明確,這裡的“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不是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根據民事責任的因果關係原理,這部分費用不屬於直接損失範圍。
間接損失是侵權行為給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另一部分內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這部分利益是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時能夠得到的合理的預期收入。由於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本身是無價的,作為一種財產,是指它們透過市場交易後所轉化的經濟效益。因此,市場利益的損失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的主要內容。
與專利權和商標權不同,智慧財產權的另一組成部分著作權具有雙重內容。即除了財產權以外,它還包括人身權。因此,著作權的侵權損害除了財產損失以外,還包括其他損失。根據中國《民法通則》,公民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賠償損失不是以經濟損失的存在為前提。中國《著作權法》也規定了對侵犯著作人身權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