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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2)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原始憑證的稽核內容主要包括: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確性和及時性。

      (1)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

      (2)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善、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以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記賬憑證又稱為記賬憑單,是會計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區別表現在四個方面:

      (1)填制人員不同。原始憑證由經辦人員填制,而記賬憑證則一律由會計人員填制;

      (2)填制依據不同。原始憑證是根據已經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填制的,而記賬憑證則是根據稽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

      (3)填制方式不同。原始憑證僅用以記錄、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而記賬憑證則要依據會計科目對已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初步歸類、整理編制; 考試大伴你同行

      (4)發揮作用不同。原始憑證是記賬憑證的附件和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而記賬憑證則是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按其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不同,記賬憑證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按照填列方式不同,記賬憑證分為複式憑證和單式憑證。

      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

      (1)記賬憑證的名稱;

      (2)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3)記賬憑證的編號;

      (4)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

      (5)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

      (6)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7)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9)會計主管、記賬、稽核、出納、制單等有關人員的簽章。

      記賬憑證編制的基本要求是: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

      (3)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範;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

      (5)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它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7)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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