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婦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進一步促進了婦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首先,體現在眾多的已婚婦女從一生頻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務、服侍老人的家庭奴僕地位中解放出來,為走出家門的婦女學習文化知識、學習生產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質贏得了機會和時間,使她們參加社會生產勞動和社群文化活動成為可能。第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使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對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們生活質量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福利。第三,淡化了農村年輕夫婦婚後到男家落戶的傳統習俗,使年輕夫婦平等協商選擇婚後居住地的自主權利得以實現,並更加強調夫妻對雙方父母的贍養義務和女子享有與男子繼承家產的平等權利。第四,給予婦女與丈夫共同負責任地決定生育子女時間、生育子女數量的平等自主權利。第五,倡導了生男生女一樣好
的新觀念,為父母集中對子女教育的物質投入、時間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來人口的素質創造了條件。
(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其中有許多涉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條款。如:第三條規定:“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十一條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三)倡導生男生女一樣好的新型生育觀念
第一,《憲法》明確規定男女平等,從根本上保證了男女平等的地位。第二,科技進步極大地帶動了生產力的發展。第三,中國推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保證了女孩與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為女孩自立自尊自強,努力學習成才創造了基本條件。第四,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證女兒同兒子有平等繼承家產的權利、子女有權依法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決定、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保證。
(四)關心女孩成長,培養女兒成才
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為中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環境。計劃生育促進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為投資兒女教育創造了有利條件。
(五)共同關心計劃生育女兒戶家庭的生產和生活
為了適應新時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新任務、新特點,保證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女兒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幫助他們勤勞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證他們得到真正的實惠和利益,地方政府應結合實際,積極建立和完善利益導向機制,建立和發展有利於女孩和計劃生育女兒戶的社會保障制度,協調科技、衛生、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建設、民政、工商、地稅、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管理、農機管理、農業開發和扶貧辦公室、畜牧、農業銀行、信用社、供銷社等部門,落實有關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女兒戶的規定,並出臺鼓勵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優惠優先優待政策。
(六)嚴厲打擊溺棄女嬰、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及引產
關愛女孩行動以正面宣傳為主,要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條款,宣傳溺嬰、棄嬰當事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引產的規定。
嚴厲打擊溺棄女嬰的犯罪行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嚴禁選擇性別引產和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母嬰保健法》、《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一)婦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進一步促進了婦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首先,體現在眾多的已婚婦女從一生頻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務、服侍老人的家庭奴僕地位中解放出來,為走出家門的婦女學習文化知識、學習生產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質贏得了機會和時間,使她們參加社會生產勞動和社群文化活動成為可能。第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使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對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們生活質量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福利。第三,淡化了農村年輕夫婦婚後到男家落戶的傳統習俗,使年輕夫婦平等協商選擇婚後居住地的自主權利得以實現,並更加強調夫妻對雙方父母的贍養義務和女子享有與男子繼承家產的平等權利。第四,給予婦女與丈夫共同負責任地決定生育子女時間、生育子女數量的平等自主權利。第五,倡導了生男生女一樣好
的新觀念,為父母集中對子女教育的物質投入、時間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來人口的素質創造了條件。
(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其中有許多涉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條款。如:第三條規定:“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十一條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三)倡導生男生女一樣好的新型生育觀念
第一,《憲法》明確規定男女平等,從根本上保證了男女平等的地位。第二,科技進步極大地帶動了生產力的發展。第三,中國推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保證了女孩與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為女孩自立自尊自強,努力學習成才創造了基本條件。第四,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證女兒同兒子有平等繼承家產的權利、子女有權依法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決定、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保證。
(四)關心女孩成長,培養女兒成才
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為中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環境。計劃生育促進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為投資兒女教育創造了有利條件。
(五)共同關心計劃生育女兒戶家庭的生產和生活
為了適應新時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新任務、新特點,保證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女兒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幫助他們勤勞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證他們得到真正的實惠和利益,地方政府應結合實際,積極建立和完善利益導向機制,建立和發展有利於女孩和計劃生育女兒戶的社會保障制度,協調科技、衛生、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建設、民政、工商、地稅、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管理、農機管理、農業開發和扶貧辦公室、畜牧、農業銀行、信用社、供銷社等部門,落實有關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女兒戶的規定,並出臺鼓勵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優惠優先優待政策。
(六)嚴厲打擊溺棄女嬰、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及引產
關愛女孩行動以正面宣傳為主,要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條款,宣傳溺嬰、棄嬰當事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引產的規定。
嚴厲打擊溺棄女嬰的犯罪行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嚴禁選擇性別引產和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母嬰保健法》、《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