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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可能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盜伐林木罪。

    司法實踐中,可能擴大了盜伐林木罪的處理範圍,筆者認為,不需要取得采伐許可證而能任意採伐的林木,只構成盜竊罪。

    依據法律規定,農村居民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的零星樹木的採伐不需要許可證制度,他人盜伐構成盜竊罪。但是,我們不能從法條的表面含義理解盜竊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區別。

    刑法規定盜伐、濫伐林木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然資源,以及生態環境。即使是在森林規劃區內,林木所有人種植的目的是為了隨時變賣,如,風景樹、林木的幼苗,再如,本回答的速生桉樹(可能是用材林),一般情形下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林木所有人可以隨時變賣的林木,可以隨時移種,行為人盜伐後進行種植,或者出售給他人種植,對環境資源並沒有根本破壞,侵犯的是林木所有人的財產權利,宜認定為盜竊罪。

    但是,行為人根本改變盜伐的林木用途,應當認定為盜伐林木罪,如,將風景樹、林木的幼苗用於燃燒等。

    本回答的處罰問題,具體視盜竊的價值判斷,就筆者所在的地區而言,如果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一般情形下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 2 # 基層林業

    農村無證砍伐林木構成違法犯罪分兩種型別,一種是無證砍伐自己種植的樹木,一般定性濫伐林木,達到10立方米活立木蓄積構成犯罪;另一種是偷盜他人林木,自然也是無證,一般定性盜伐林木,達到2立方米立木蓄積即構成犯罪。

    根據問題描述,承認砍伐70噸桉樹,摺合活立木蓄積大約是70立方米立木蓄積,無論是濫伐還是盜伐,都已構成犯罪,而且數量較大,受到刑事處罰毫無懸念,至於是否判實刑,還需根據案情、濫伐盜伐的定性、具體盜伐數量來確定。下面結合實際實際,和大家分享一點相關知識。

    濫伐、盜伐的界定

    1)濫伐:濫伐是指無證、或者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核定的內容,如時間、地點、樹種、四至、採伐強度等,採伐自己種植、或者協議購買的林木(必須有書面合同),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簡言之濫伐就是取得林木所有權,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背林木採伐許可證核定內容的採伐行為。

    2)盜伐:盜伐是指未經林權所有人同意,擅自砍伐他人或集體林木,並據為己有的違法犯罪行為。盜伐自然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而且盜伐還有一個顯著特點是“據為己有”,如將他人林木砍伐銷售、家用等,砍伐後棄之不取,一般不能確定是盜伐。簡言之盜伐就是未取得林木所有權,擅自砍伐並據為己有的採伐行為。

    濫伐、盜伐刑事立案的標準

    1)濫伐:在林區,濫伐林木10立方米蓄積以內,都是林政案件,由林業主管部門處罰,超過(含)10立方米蓄積,就會構成刑事案件,由林業公安立案查處。而在非林區,這一標準可降至5立方米蓄積。

    2)盜伐:在林區,盜伐林木2立方米蓄積以內,屬於林政案件,由林業主管部門處罰,超過(含)2立方米蓄積,就會構成刑事案件,由林業公安立案查處。而在非林區,這一標準可降至1立方米蓄積。

    濫伐、盜伐是否判實刑

    1)濫伐:在林區,濫伐林木10-50立方米蓄積,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積極恢復造林的,一般判處緩刑;濫伐林木50立方米蓄積以上,屬於數量較大,一般是要判處實刑的。

    2)盜伐:在林區盜伐林木2-10立方米蓄積,主動接受處罰,積極恢復造林,配合調查,態度較好的,一般也是判緩刑;而盜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一般會判實刑。

    總結

    綜上所述,偷盜林木是違法犯罪行為,一旦偷盜林木以據為己有為目的,就會構成盜伐林木行為。偷盜2立方米蓄積以內為林政案件,2立方米(含)以上構成盜伐林木罪,屬於刑事案件,偷盜10立方米蓄積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會依法判處實刑的。

    問題描述的偷盜桉樹70噸只要成立,摺合立木蓄積70立方米左右,屬於數量巨大,肯定會受到嚴厲處罰的,其中有一點毋庸置疑,那就是認定盜伐,肯定判處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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