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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道滄桑548

    根本不是這麼回事。主要原因是全體業主中很難選出完全以公益心為基礎願意完全無償的為小區承擔義務的甘於無私奉獻出時間精力和心血為小區服務的業主代表。什麼審批手續流程都是公開的固定的,政府相關部門可以指導的,沒什麼貓膩可言。業委會這種模式完全應當建立在公民有民主意識和契約精神的基礎上,以政府出臺的各項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規範為執行基礎才有可能執行的模式。現在絕大部分業主對這些完全不知道,動不動就以不交物業費這麼一個唯一的手段來抗拒,理由還五花八門似是而非。完全沒有權利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契約精神。對各種問題要麼激進鬧事,要麼事不關己,要麼順豐草看形勢,一點民主參與意識都沒有,做事思考想當然,根本對各種規範規章模式。以自我感受和利益出發為主,毫無小區大局觀和付出意識。要麼就是抱著私心雜念想進入業委會,以撈點什麼好出為目的,根本就是素質低下,動機不純。只要是正規物業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都不會無緣無故的阻礙業委會的成立。只要業主們風氣正 ,辦事合法合規,任何阻撓也不可能得逞的。怕就怕業主們本身莫衷一是的群龍無首 各說各話。堅決摒棄業主中的要麼就是無政府的自由主義,要麼就是隨大流的什麼都指望政府或他人解決的旁觀逃避主義。說到底小區是大家的,不能站在自私自利的角度既不想花錢或少花錢又想活得一個好小區這麼幼稚的思維考慮社群物業管理問題就是了。

  • 2 # w苦行僧

    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小區裡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賦予小區業主的權利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法阻擋。小區不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就無法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就無法真正實現小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自治管理,無法有效地監督物業企業的物業服務活動。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並不需要任何組織的審批。只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程式,依法申報、依法公示、依法選舉、依法備案,任何利益組織都無法阻擋。

    當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過程中,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有一萬個不願意。但是這是業主的權利,他是無法阻擋的。我們也可以這麼說,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大和業主委員會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前期物業企業也沒有資格參與這項活動。

    小區開發商雖然在小區業主大會籌備小組佔有一個名額,但是開發商在籌備小組中也是少數並不能主導小區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小區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困難主要在於,小區業主對小區的事物漠不關心及業主之間缺乏瞭解互不信任,在小區裡很難找到一個有知識、有能力、有擔當又願意為廣大業主服務的業主群體。也就是說在小區很難找到一群有公信力且被大多數業主接受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 3 # 生命and科學

    如果真的是解決矛盾,zf肯定鼓勵成立。目前成立的業委會,往往製造問題比解決的多,所以街道鳳主管部門不支援才是主因

  • 4 # 醉太平II

    這個問題根本是錯誤的。

    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對於業委會的成立有明確的規定。

    除非是小區有部分業主,不接受街道辦的領導,自己搞什麼業委會,那個肯定通不過審批。

    如果一切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走,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難點在於不容易召開業主大會。

    因為業主大會的召開是要在街道辦領導下進行,前提條件是要有超過20%的業主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很多大小區就很難湊成這個條件。

    達到這個門檻,街道辦組成籌備小組,後面就一切都順理成章,因為那是在政府部門街道辦主持下進行的程式,不可能自己刁難自己。

    備案審批就是三步,所有的程式和材料都由街道辦當組長的這個籌備小組負責。

    選舉後備齊材料,由社群蓋章確認業委會選舉合法,街道蓋章確認,最後報到區住建局確認。是在他們組織下進行的選舉,有什麼難的?

  • 5 # 使用者2825165044727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和業主成立籌備組,組建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不牽頭,還能成立的了?

  • 6 # 大華紅頭

    業主委委員會是業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一個群眾性組織,它的職責主要是監督物業管理和維護本住宅區域內業主的權利。社群居委會也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與工作。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特別是成立業委會的程式必須符合法規。街道辦是代表政府監督、指導、稽核本轄區內業委會的成立與工作。凡是不符法律法規規定,肯定是通不過稽核的。當然也不排除個別人因為利益上的問題給予業委會稽核出難題。如果,成立業委會程式合法,碰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 7 # 使用者1686738142597

    業主委員會是有關方想出來的,去代表業主維權的群眾組織。但實際情況遠非如此。九成業主委員會不能為業主維權,成員選舉把關不嚴,很多私心重,撈便宜,唯利是途者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沒有去為業主辦事,反成為業主又一個負擔,包袱。我親眼見不交物業費,反訛物業向他們交錢,吃喝玩樂,業主養了一群惡霸。成為打壓業主,威脅物業的組織。徐州市政府已出文件,規範業主委員會工作,相信很快會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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