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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軍史第一研究員

    中國沒有實行安樂死,法律不允許,但在荷蘭,日本等國,在病人實在忍受不了痛苦,忍受不了折磨的時候,在徵求其意願,簽署相關協議後可以實行。

  • 2 # 和諧社會45

    在上了年齡並且病入膏肓而無法醫治,萬分痛苦無助的時候、或者經過醫治無效鑑定確認為不治之症的,並且要尊重安樂死之人曾經的(意願書)和自己願意安祥體面的走完一生的人,經確認才可執行。否則不能隨意終結一個人生命。支援國家執行安樂死並完善安樂死規制。

  • 3 # 冰兒丸子頭

    我也希望安樂死可以合法化,我本來就是一個特特怕疼的人,人的一生已經受了很多磨難,到最後還要受那麼多的病疼沒有生活質量的活著,自己痛不欲生給家裡人增加負擔,

    所以呼籲安樂死可以合法化

  • 4 # 嚴淑麗

    在人已不能決定命運的時候,尤其是承受的痛苦太大,明知人財兩空還要搶救,人,總有一死,為何不讓病人有尊嚴的去死呢?我已將近七十六歲了,所以我贊同安樂死。而且強烈要求國家儘快立法。

  • 5 # 範思浩

    我今年六十多了,我舉雙手贊成“安樂死”,明知道迴天無力了,就別折騰了,人財兩空,我有兩位親人就是得了絕症,治療啊,搶捄啊!在痛苦中煎熬了三個多月,還是離我們而去。

  • 6 # 健識局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其在中國的定義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實際上,安樂死的理論和實踐都有很長久的歷史。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定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美國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醫療行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協助自殺。

    1996年5月25日,澳洲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從北部地方開始,類似法案被傳播到了其他省份。不過九個月後。澳洲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洲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

    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佈“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時眾議院透過一項“讓重症患兒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比利時將在此後成為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聯邦政府向國會遞交允許醫助死亡,即安樂死的法案。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並不允許實施安樂死。

    即便安樂死在各個國家的實施情況各不相同,但對其能否進行安樂死都是有嚴苛條件的: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而且,執行安樂死的步驟也很複雜,主要為以下五步: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2、醫師對病人情況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3、達成安樂死實施協議

    4、進入“第二等待期”

    5、最後實施

  • 7 # 手機使用者4710523383

    這個問題很糾結?人那怕在淹淹一息的瞬間也不放棄最後一口氣,道德與安樂是在矛盾中徘徊,安樂死不能千偏一律,應因人致宜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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