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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鮑磊律師

    第一,你所謂的死不認罪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問題,口供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定案依據。

    第二,現在法院判決案件是要綜合考慮全案證據的,而且是客觀證據優先,譬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如果殺人的刀上有你的指紋或案發現場有你的腳印、毛髮等等客觀資訊,法院完全可以判決你有罪。

  • 2 # 嘚吧嘚吧法

    不一定。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死不認罪反而會加重法官判你死刑的傾向。

    理由

    現在的訴訟不同於古代,古代為了減少冤假錯案,有一條指導思想,那就是“德政”。德政在斷獄中的表現為:必須讓罪犯認識到他們自己有罪。如果犯人不認罪招供,就不能上報結案定罪。即使罪犯招供了,在省裡稽核的時候,犯人又翻供了,案件照樣打回重審。所這就是我們看到的那麼多古代電視劇為什麼會有“屈打成招”這一幕。古代死扛是有些用處的。

    不過在現代,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法院在證據確實充分,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可以“零口供”定罪。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明力很低的;其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是中國《刑法》和實務領域完全認可的制度,全部交代尚且還有一條活路,死不認罪只有死路一條。

    從反面來說,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為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官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 3 # 老韓閒聊

    明確回答:當然不是。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確實是定罪的證據之一,但遠遠不是其全部。偏信口供,往往會製造冤假錯案。有的想逃避法律的制裁,把自己的罪行推給他人;有的為了特定的目的,幫他人攬下罪行,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去辨別、確認。

    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量刑輕重,需要完整的證據鏈,證據與證據之間環環相扣,而且互相印證。證據主要包括人證、物證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但所有證據都指向犯罪嫌疑人,而且排除了所有合理懷疑,那麼犯罪嫌疑人同樣會被定罪量刑。具體說,如果是故意殺人罪,又沒有從輕或減輕事由,那也會被判死刑。

    口供,並不是定罪的必要條件。

  • 4 # 石頭聊案件

    我在看守所遇到一個殺人犯,他殺人的時候都十幾年前的事情了,由於當時刑偵技術比較落後,監控也沒有普及,給公安留下的線索就是他同案的半個指紋,於是在當時就成了無頭案,現在隨著刑偵技術的提高,現在的命案都是必破的,因此十幾年前的舊案就被翻出來重新偵查,最後抓到了這兩名殺人犯,其中一個已經改頭換面了,名字都改了,然而還是法網恢恢!

    抓到以後公安曾和換名字的這位殺人犯做筆錄,他是到死一句話都沒提案件的事情,啥都沒說基本就是零口供,不過他的同案倒是全部招供了,最後兩個還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我認為現在當事人的口供只是證據鏈條的一部分,有當事人口供最好,如果沒有當事人口供而其他證據掌握的紮實就是零口供照樣判刑。

  • 5 # H奔波兒灞

    死不認罪,只要公安掌握的證據足夠充分,照樣可以零口供送你上斷頭臺,這麼跟你說吧,我們國家的公安的辦案的原則是,輕口供,重證據,如果警方開始抓捕你了,說明警方已經掌握了你的一部分犯罪事實,因為沒有突破口,警方是不會輕易動你的,所以,警方一旦抓你了,你就基本玩完了

    警察現在也是越來越難了,國家為了減少冤假錯案,也給警方立了一堆規矩

    1.不能刑訊逼供,如果口供是刑訊逼供得到的(首先檢察院這關就過不去)在法院更是不能算作證據的

    2.不能誘供,所謂誘供我給你打個比方就是:警察審訊你的時候,告訴你,你的同夥都招供了,你還死守著幹嘛呢(其實你的同夥沒有招供)這就叫誘供

    3.不能搞疲勞審訊,就是我不打你,但我不准你睡覺,警察換著班審訊你(疲勞審訊得到的口供也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4.審訊期間,到了飯點,你還得讓犯罪嫌疑人吃飽,這是人權問題

    所以說,同志們吶,好自為之吧,警察不掌握充分證據,是真的不會動你的,一旦抓你,你八成是躲不過去了,因為我剛放出來,

  • 6 # 毛疙瘩5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國司法的精髓。 即使零口供。也可以判處死刑。這種例子也有, 可以在百度上查。

  • 7 # 桃花客棧2019

    死不認罪不是絕對不判死刑,但至少給判死刑增加了難度。君不聞“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乎?因為破案前,警察的一切都是猜想,只有經過突破,取得口供,重組犯罪過程和犯罪現場,才能確認案件已經偵破。口供是證據之王,否則不會有那麼多的刑訊逼供,誘供。在破案後,警方必須確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才能透過檢察機關的起訴,讓法院對犯罪分子予以判決。因為破案這麼難,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對自首和坦白才給予從輕減輕處罰,才有了認罪認罰從輕的制度。對於死不認罪的,警察一方面會加大力度,力爭突破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線。另一方面加大證據收集力度,切實做到排除合理懷疑。如果達不到證據標準的,寧縱不枉。絕對不能製造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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